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公刑诉〔2018〕5号
被告人刘廷生,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923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为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镇**村**队**号。2015年2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刑满释放;2016年5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2016年12月8日刑满释放。2017年9月16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廷生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2016年12月28日14时许,被告人刘廷生去到广州市花都区**镇**村**队**巷**号**店吃快餐,趁被害人王某甲在操作间炒菜之机,两次拉开收银台抽屉共偷走现金约900元。
二、2017年9月12日10时许,被告人刘廷生去到花都区**街**路**号**商铺内,将被害人邓某某放在柜台里的粉红色手提包1个(内有被害人邓某某的身份证1张、驾驶证1本、银行卡5张、羊城通卡1张)偷走。
三、2017年9月16日11时许,被告人刘廷生去到花都区**街**路**巷**号**美容院,将被害人王某乙放在柜台上的黑色手提包1个(内有王某乙的身份证1张、灰色钱包1个、人民币现金91元)偷走。离开现场时被黄某某发现并被吕某某追赶,逃至人爱医院后面的华雅轩小区门口被群众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抓获经过、被告人刘廷生的身份材料等书证;
2. 证人高某某、黄某某、吕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王某甲、邓某某、王某乙的陈述;
4. 被告人刘廷生的供述和辩解;
5. 照片辨认笔录;
6. 视频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廷生无视国法,多次盗窃公民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廷生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卉
2018年2月23日
附:
1.被告人刘廷生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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