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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建东故意伤害案)_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建东,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603197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镇**街**委**组。1996年8月29日因犯盗窃罪、敲诈勒索罪,被吉林省白山市八道江区人民法院判决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2002年3月20日因犯抢劫罪被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经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1月22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官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东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审查后,于2020年3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29日晚,被告人刘建东同张某某、刘某、陶某某(三人已判决)四人在昆明市官渡区**镇**期商铺路边,因张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等人发生口角,随即四人与白某某、龙某某等六人发生打斗,打斗中致白某某死亡,龙某某受伤。后刘建东在逃,于2019年12月23日在北海市被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害人白某某系被他人用锐器刺穿胸主动脉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龙某某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龙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建东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鉴定书等;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东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参与打斗,并致一人死亡一人轻微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谢征

检察官助理:王晓婷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建东现被羁押于昆明市官渡区看守所。

2.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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