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Z1号
被告人刘建兵,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70********,汉族,大学文化,原系四川**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四川省仁寿县,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成都市金牛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城镇居民。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8月21日被广安市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因涉嫌受贿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0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安市监察委员会办理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兵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广安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广安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2月10日交由我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建兵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至2019年,刘建兵利用担任原四川**水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总工程师等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所送现金人民币62万元(以下未注明币种的均为人民币),为他人在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
一、收受**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A标段项目负责人吴某某现金14万元
2009年,四川华蓥**集团有限公司中标了**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A标段,项目内容主要是平场和进场道路建设。2009年10月的一天,项目A标段现场负责人吴某某请时任**水泥总工程师刘建兵吃饭,希望刘建兵今后在项目上多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0年6月左右的一天,吴某某在成都一家饭馆请刘建兵吃饭,感谢其平时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2010年下半年左右的一天,吴某某请刘建兵在广安一家饭馆吃饭,希望刘建兵能在场平开挖工程计价方面给予帮助,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几天后,吴某某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请刘建兵帮忙,并送给刘建兵现金10万元。
2010年底的一天,吴某某请刘建兵在广安一家饭馆吃饭,以感谢刘建兵平时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4年,**水泥公司原总经理任某某被调查,刘建兵害怕事情暴露,于2014年底的一天在成都火车东站附近的一个茶楼包间里退给了吴某某现金12万元。
二、收受**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C、D标段负责人夏某某现金2万元
2009年,夏某某以河北**集团的名义中标**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C标段,项目内容为窑、立磨建设,后因项目D标段(项目内容为水泥库建设和机电房建设)中标方退出,夏某某同时又以南昌**建筑工程公司名义负责D标段建设。2009年底,C、D标段开始进场施工后不久的一天,夏某某为在项目上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在**建设集团公司附近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三、收受**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E标段负责人雷某某现金3.5万元
2009年,雷某某以四川**建设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E标段。项目内容为矿山破碎站及运输廊道建设。2010年5月的一天,项目进场施工后,雷某某为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和刘建兵在广安的一个饭店吃饭时,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0年6月的一天,刘建兵在办公室收受了雷某某送的现金0.5万元。
2010年9月的一天,雷某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2月的一天,雷某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6月的一天,雷某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1年9月的一天,雷某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2012年1月的一天,雷某某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四、收受**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F标段现场负责人张某某现金0.5万元
2009年,**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项目F标段招标,重庆**有限公司中标,项目内容为原料堆棚建设。2010年春节前的一天,张某某为在项目上获得刘建兵的关照,在刘建兵办公室送给刘建兵现金0.5万元。
五、收受重庆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刑某某现金10万元
2009年,**水泥公司生产线窑头窑尾大袋收尘器设备项目进行公开招标,重庆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中标。中标后该公司按合同要求对设备进行安装。2010年10月的一天,重庆市**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副总刑某某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能帮忙拨付设备安装进度款,并送给刘建兵现金10万元。
六、收受成都**公司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销售人员孔某某现金20万元
2010年,**水泥公司日产4000吨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纯低温余热发电站工程项目进行招标,成都**自动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公司”)中标。2010年4月的一天,成都**公司销售人员孔某某约刘建兵在**集团公司附近见面,希望刘建兵能在拨款等方面给予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0万元。
七、收受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肖某甲现金2万元
2009年11月,肖某某代表成都**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水泥公司签订了锟压机设备销售合同。合同签订后,刘建兵到成都**公司查看设备生产进度情况,当日中午,肖某甲宴请刘建兵时希望获得刘建兵的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八、收受成都**电气有限公司销售人员肖某乙现金2万元
2010年6月,肖某乙代表成都**电气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低压开关柜等设备销售合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为和刘建兵搞好关系,希望刘建兵在设备销售业务中不要打麻烦,肖某乙在**集团公司附近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九、收受四川省**运输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销售员邓某某现金2万元
2010年4月,邓某某代表四川省**运输机集团有限公司与川铁水泥公司签订了胶带机和防雨罩设备销售合同。2010年下半年的一天,邓某某到刘建兵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在设备拨款等方面多关照,送给刘建兵现金2万元。
十、收受**有限责任公司**铁路项目部原经理田某某现金2万元
2017年上半年的一天,时任**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项目部原经理田某某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希望刘建兵多关照支持项目部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2017年年底的一天,田某某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一、收受西南交通大学**学院教授张某甲现金2万元
2016年6月,重庆交大**有限公司与**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重庆交大**有限公司负责**铁路桥梁施工监控。2017年初,**公司认为此种做法不利于质量控制管理,遂提出由**公司、**公司、重庆交大**有限公司签订三方合同协议,协议约定仍由重庆交大**有限公司对桥梁施工进行监控。三方合同协议签订后,项目具体负责人张某甲到刘建兵办公室表示感谢,希望刘建兵今后关照支持项目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2019年10月的一天,张某甲到刘建兵办公室再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二、收受重庆**环境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乙现金1万元
2017年9月,刘建兵通过朋友介绍,邀请重庆**环境开发策划咨询有限公司**分公司负责人张某乙参与中石油输气管道与**铁路交叉段该移工程环境评价谈判。2017年10月张某乙与**公司签订环境评价合同,合同价格19万元。2019年下半年,环境评价工作完成并结算后,张某乙到刘建兵的办公室表示感谢,并希望刘建兵今后多介绍业务,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十三、收受西南交大**高级工程师丁某某现金1万元
2017年,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公司”)承接了**公司的**铁路边坡深部位移监测项目,项目金额58万元。2017年底,南京**公司负责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丁某某约刘建兵在成都一个茶楼见面,表示希望刘建兵多关照支持项目工作,送给刘建兵现金1万元。
另查明:2014年12月15日,被告人刘建兵向四川省**有限责任公司纪律检查委员会上缴红包礼金5.5万元;2020年12月10日,刘建兵妻子马某某代刘建兵上缴违法款4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兵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2万元,并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兵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兵承认指控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刘建兵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二十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长江
2021年1月12日
附:
1.被告人刘建兵现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柒册及补充材料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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