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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建军涉嫌故意伤害案)_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石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检刑刑诉〔2018〕212号

被告人刘建军,男,****年**月**日出生,湖南省石门县人,身份证号码432427********0538,土家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湖南省石门县**镇**村**组**号。1991年7月因犯流氓罪被石门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992年6月因流氓滋事被常德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教两年。因涉嫌故意伤害罪,2018年3月12日被石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2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石门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军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5月17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7月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8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11月1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建军、程某某(已判决)二人酒后在**街道**大酒店乘电梯上楼时,在电梯里刘建军高声说话和蹦跳,被同乘电梯的森林公安干警杨某某、胡某某、郁某某劝阻。刘建军、程某某不听劝阻,反而扭住郁某某殴打。杨某某见状表明一行系公安人员,继续劝阻二人,程某某将郁某某扭出电梯,刘建军则在后面用力一推,将杨某某、胡某某也一起推出电梯。在8楼电梯门口,程某某继续撕扭并殴打郁某某,刘建军则跑出电梯到楼下拿来一把刀返回现场,胡某某见状上前阻止。刘建军便持刀朝胡某某胸腹部、头部连续猛刺数下,接着又持刀朝郁某某右大腿猛刺一刀,尔后逃跑。在此过程中,程某某一直扭住郁某某一直不放,并不时出手帮助撕扭、殴打胡某某。后程某某被接警赶到的“110”干警现场抓获。经法医鉴定,郁某某因被他人砍伤右大腿软组织裂伤,右股骨骨折,属轻伤;胡某某因被他人刺伤致胸腹壁贯通伤、回肠穿孔、大网膜及肠系膜裂伤、右侧肋骨骨折及血气胸,属重伤,并评定为九级伤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告人刘建军的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现勘笔录及现场照片、监控视频;医院诊断证明;法医伤情鉴定意见书;被告人刘建军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军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向法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石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学刚

2018年9月2日

附:1.被告人刘建军现被羁押在石门县看守所。

案件材料和证据四册随案移送。

_被害人、证人名单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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