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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建军盗窃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648号

被告人刘建军,男,199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3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重庆市忠县,住重庆市忠县**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2017年11月16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8年5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19年2月11日被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同年6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4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7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军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刘建军在重庆市渝北区**一期,翻窗进入该**区**幢**房间内,将被害人朱某某卧室内的一部价值人民币650元的苹果iPhone6 plus手机、一台价值人民币3270元的苹果Mac BOOK Air笔记本电脑和一台价值人民币1000元的苹果iPad Air2平板电脑盗走。

2020年4月26日,被告人刘建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刘建军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所涉被盗的物品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扣押、发还清单、购买凭证、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通知书等书证;

2.证人汪某某、邓某某等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建军的供述和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刑事犯罪指认现场笔录、提取笔录;

7.监控视频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建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军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建军在徒刑以上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以内,再犯应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刘建军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建军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幸蒙蒙

检察官助理:熊杰森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建军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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