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建君,男,1983年**月**日出生,满族,赤峰市松山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3********,小学文化,农民,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镇**村**组**号,2004年1月9日因犯抢夺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08年9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零六个月,2015年11月25日减刑释放。2019年6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松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君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被告人刘建君在赤峰市红山区长青公园对面国家电网楼下,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张某某车内黑色包一个,价值人民币50元、人民币100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050元。造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320元。
2019年6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刘建君在松山区永业广场东侧凯多莱网吧门前,以砸车玻璃的方式,盗窃李某某黑色奔驰牌轿车内的黑色女士包一个价值人民币100元、口红三支价值人民币30元,合计价值人民币130元。造成车辆损失价值人民币900元。
综上所述,被告人刘建君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作案2起,盗窃财物合计价值人民币1180元,造成损失合计122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衣服、帽子等物证;2.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3.被害人李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建君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君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行为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又聋又哑的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隋伟华
附:
1.被告人刘建君现羁押于松山区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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