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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建国盗窃案)_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宝检刑诉〔2020〕750号 

被告人刘建国,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乡**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1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2016年1月12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12月14日刑满释放。现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2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3时30分许,被告人刘建国来到深圳市宝安区**街道**村**巷**号楼下,将被害人胡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白色雅迪牌电动车盗走,并停在其暂住的**街道**旅馆楼下。

2019年12月26日15时许,公安机关在**旅馆**房抓获被告人刘建国,并在楼下缴获其所盗电动车,现已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前科材料,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清单,被盗电动车照片及指认,案发现场监控录像截图及指认,被盗电动车购车发票;2.被害人胡某某陈述;3.被告人刘建国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宝安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5.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6.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国无视国家法律,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建国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结合累犯案情,建议对其判处十个月至一年两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蒋敬杨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刘建国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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