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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建将寻衅滋事、盗窃案)_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检刑诉〔2019〕498号

被告人刘建将,男,198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82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淮安市淮安区********号。被告人刘建将曾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9月11日被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两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5月11日被原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因犯破坏监管秩序罪,于2010年1月26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曾因盗窃,于2011年8月8日被劳动教养一年九个月;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1日被原清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诈骗,于2014年3月被行政拘留十日;曾因寻衅滋事、盗窃,于2014年4月被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诈骗,于2014年7月被行政拘留十五日;曾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7月31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被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被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2月23日被原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曾因寻衅滋事,于2017年5月2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盗窃,于2017年6月17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被淮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8年12月13日刑满释放;曾因盗窃,于2019年4月12日被行政拘留八日;曾因盗窃、吸毒,于2019年5月15日被行政拘留二十日;曾因诈骗,于2019年5月30日被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6日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将涉嫌寻衅滋事罪、盗窃罪,于2019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寻衅滋事:

2015年11月13日至2019年6月20日期间,被告人刘建将明知自己无消费能力的情况下,仍然在本市多家休闲场所恶意消费,拒付消费费用达人民币5000余元。其中2019年5月28日至29日,刘建将在清江浦区箐瓦台浴室恶意消费一百八十元,该起事实已被清江浦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具体事实如下:

1.2015年11月14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巴登巴登会所,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人民币1600元;

2.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市清江浦区足尚会所,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人民币400元;

3.2017年4月29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市淮阴区大地水城浴室,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人民币500元;

4.2017年6月9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河下镇皇家海岸浴室,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人民币30元;

5.2019年1月2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箐瓦台浴场,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人民币600元;

6.2019年1月8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沐尚汇浴场,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人民币49元;

7.2019年1月9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秦桥足道会所,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800元;

8.2019年2月25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浅深洗浴会所,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200元;

9.2019年2月底,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水韵天成浴室,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500元;

10.2019年5月29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市清江浦区箐瓦台浴室,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180元;(已被行政拘留十四日)

11.2019年6月20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水韵天成浴室,采取上述方式,拒付消费费用186元。后该店老板报警,被告人刘建将被抓获归案。

盗窃:

2019年6月15日至17日期间,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城区内实施盗窃作案两起,窃得苹果6P手机一部、电动自行车一辆。经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人民币3062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6月15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街被害人张某某经营的小吃店内,趁张某某在厨房做饭之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张某某的一部银色苹果6P手机盗走,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000元。

2.2019年6月17日,被告人刘建将在本区人民医院院内,采取顺手牵羊的方式将被害人许某某停放在此处的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6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调取的被告人刘建将户籍信息、前科证明文书、报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沈某某、许某某等人陈述;

3.被告人刘建将的供述与辩解;

4.淮安市淮安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淮安市公安局淮安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将在明知自己没有消费能力的情况下,在营业场所恶意消费,拒不付款,属于强拿硬要,情节严重;被告人刘建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将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建将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建将在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邢婷

2019年10月21日

附:

    1.被告人刘建将现羁押于淮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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