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301999********,黎族,文盲,户籍所在地海南省白沙黎族自治县,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7日被东莞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强、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3月3日将案件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将案件重新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0日23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与被害人马某某在工作期间发生争执,刘某某遂找到其堂哥被告人刘建强一起跟马某某理论。当二人见到马某某后,刘某某先用气枪吹马某某,马某某遂还手,刘建强、刘某某则共同殴打马某某,致马某某双侧鼻骨骨折及左侧上颌窦积血(经法医鉴定,马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
2019年10月21日12时许,接报警后,公安民警将刘建强、刘某某传唤至派出所审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马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建强等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7.视听资料:电子卷宗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建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强、刘某某无视国法,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刘建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锋
附 :1.被告人刘建强、刘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3册(含光盘2张)和检察卷1册 。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据目录1份。
6.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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