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洞检二部刑诉〔2020〕17号
被告人刘建春,外号“罗罗”,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525198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非人大代表、非政协委员。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洞口县,住洞口县**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5月6日被洞口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7年8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洞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5日被洞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因犯有****,于2020年1月20日被洞口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洞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春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0年6月30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年月至年月份期间,被告人刘建春利用手机、微信(微信名为“坚持就是胜利”)在洞口县境内,先后197次向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傅某乙、林某某、傅某甲、刘某乙、米某某等人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冰毒共计107.78克,非法获利人民币66398元。被告人刘建春贩卖冰毒的具体事实如下:
(一)刘建春共贩卖给曾某甲冰毒2次,非法获利人民币7150元,计重25克。
1、2018年9月底某天,刘建春在洞口县中医院门口以155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甲冰毒5克。
2、2018年10月底或11月初某天,刘建春在洞口县**镇刘建春家门口以5600元价格卖给曾某甲冰毒20克。
(二)刘建春共贩卖冰毒给曾某乙26次,非法获利人民币8800元,计重8.8克。
1、2018年11月10日14时08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2、2018年11月11日18时36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3克。
3、2018年11月18日17时46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3克。
4、2019年4月29日18时21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5、2019年4月30日20时08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6、2019年5月11日19时45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7、2019年5月17日21时11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8、2019年5月22日14时16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9、2019年5月25日13时44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10、2019年5月27日16时31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11、2019年5月31日13时44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12、2019年6月4日8时51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13、2019年6月7日21时35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14、2019年6月9日20时29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15、2019年6月11日12时47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16、2019年6月12日17时59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17、2019年6月13日18时55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18、2019年6月15日21时01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19、2019年6月15日21时01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20、2019年6月16日18时26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21、2019年6月18日13时15分,刘建春以600元的价格将0.6克毒品贩卖给曾某乙。
22、2019年6月22日14时14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23、2019年6月23日16时26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24、2019年6月28日20时45分,刘建春洞口县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25、2019年7月19日21时10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2克。
26、2019年7月23日13时03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曾某乙冰毒0.4克。
(三)刘建春贩卖冰毒给尹某某63次,非法获利人民币14698原,计重23.1克。
1、2018年11月17日18时17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2、2018年11月25日17时25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3、2018年12月15日16时36分,刘建春以28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4、2018年12月17日11时24分,刘建春以28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5、2018年12月20日17时15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6、2019年1月3日19时15分,刘建春以29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7、2019年1月11日15时48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8、2019年1月12日0时06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9、2019年1月19日15时44分,刘建春以19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10、2019年1月26日15时13分,刘建春以188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11、2019年1月26日下午15时16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12、2019年1月28日17时34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13、2019年1月29日22时44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14、2019年1月30日17时57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15、2019年1月30日18时35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16、2019年2月1日10时17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17、2019年2月7日13时52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18、2019年2月26日11时41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19、2019年3月1日20时42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20、2019年3月9日20时43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21、2019年3月10日18时30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22、2019年3月11日6时49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23、2019年3月13日21时15分,刘建春以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05克。
24、2019年3月14日19时19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25、2019年3月15日15时58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26、2019年4月3日0时50分,刘建春以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05克。
27、2019年4月4日10时59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28、2019年4月8日14时22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29、2019年4月15日16时45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7克。
30、2019年4月19日10时46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31、2019年4月23日11时20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32、2019年5月3日21时25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33、2019年5月6日16时24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34、2019年5月28日20时20分,刘建春以7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05克。
35、2019年6月6日9时01分,刘建春以19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36、2019年6月12日16时30分,刘建春以21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37、2019年6月14日17时15分,刘建春以9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38、2019年6月18日21时27分,刘建春以11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39、2019年6月25日17时03分,刘建春以22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40、2019年6月28日15时12分,刘建春以23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5克。
41、2019年6月30日20时49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42、2019年7月11日12时46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43、2019年7月15日6时05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44、2019年7月16日16时21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45、2019年7月17日15时04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46、2019年7月19日6时24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47、2019年7月19日18时44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48、2019年7月20日19时36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49、2019年7月21日15时11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50、2019年7月22日0时29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51、2019年7月22日20时28分,刘建春以1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2克。
52、2019年7月23日13时32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53、2019年7月29日17时33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54、2019年7月29日22时38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55、2019年7月31日5时56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56、2019年8月1日21时06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57、2019年8月2日22时50分,刘建春以35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6克。
58、2019年8月9日19时43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59、2019年8月10日23时29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60、2019年8月11日21时57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7克。
61、2019年8月12日14时31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3克。
62、2019年8月16日12时33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5克。
63、2019年8月16日下午20时24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尹某某冰毒0.1克。
(四)、刘建春贩卖冰毒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共16次,非法获利人民币4100元,计重4.1克。
1、2019年7月份某天,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3克。
2、2019年8月份某天,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3克。
3、2019年9月中旬某天,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2克。
4、2019年9月下旬某天,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2克。
5、2019年9月底某天,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2克。
6、2019年国庆节的一天,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2克。
7、2019年11月2日11时21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傅某乙冰毒0.3克。
8、2019年11月3日11时57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傅某乙冰毒0.3克。
9、2019年11月上旬某天,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2克。
10、2019年11月中旬某天,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3克。
11、2019年11月中旬某天,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冰毒0.2克。
12、2019年11月下旬某天,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2克。
13、2019年11月下旬某天,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3克。
14、2019年12月初某天,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3克。
15、2019年12月上旬某天,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3克。
16、2019年12月上旬某天,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林某某、傅某乙、傅某甲冰毒0.3克。
(五)、刘建春贩卖冰毒给刘某乙32次,非法获利人民币8650元,计重12.7克。
1、2019年9月6日14时01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2、2019年9月15日14时09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3、2019年9月17日15时50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4、2019年9月23日15时56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5、2019年9月24日13时58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6、2019年9月26日10时47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7、2019年9月27日18时01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8、2019年10月3日10时10分,刘建春以4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6克。
9、2019年10月5日10时18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10、2019年10月6日10时11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11、2019年10月9日14时25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12、2019年10月10日10时35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4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6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4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6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3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19、2019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8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5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5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8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5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5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1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2克。
30、2019年12月14日10时21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31、2019年12月15日7时28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32、2019年12月15日18时12分,刘建春以300元价格卖给刘某乙冰毒0.4克。
(六)、刘建春贩卖冰毒给米某某58次,非法获利人民币23000元,计重33.15克。
1、2019年7月2日21时34分,刘建春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1.3克。
2、2019年7月3日21时54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3、2019年7月4日12时26分,刘建春以45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4、2019年7月4日21时56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5、2019年7月5日14时18分,刘建春以1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1.8克。
6、2019年7月6日19时10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7、2019年7月6日19时45分,刘建春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1.2克。
8、2019年7月9日20时27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9、2019年7月9日20时27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10、2019年7月9日20时29分,刘建春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1.2克。
11、2019年7月9日20时30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12、2019年7月9日20时42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13、2019年7月17日19时59分,刘建春以65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9克。
14、2019年7月23日20时53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15、2019年7月25日11时28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16、2019年7月25日22时44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17、2019年7月27日22时26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18、2019年7月28日17时41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15克。
19、2019年7月28日17时41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15克。
20、2019年7月28日17时47分,刘建春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9克。
21、2019年7月28日18时45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22、2019年7月31日19时49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23、2019年8月1日19时46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24、2019年8月3日8时26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25、2019年8月3日20时43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26、2019年8月4日20时55分,刘建春以6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9克。
27、2019年8月8日19时14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28、2019年8月7日12时35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29、2019年8月10日19时29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30、2019年8月11日14时14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8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1.2克。
39、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15克。
、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42、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43、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9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1.3克。
44、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45、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15克。
46、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47、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48、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49、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50、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4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6克。
51、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5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7克。
52、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53、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54、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55、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3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4克。
56、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57、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1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15克。
57、年月日时分,刘建春以200元的价格卖给米某某冰毒0.3克。
(七)、2019年12月16日,洞口县公安局民警从被告人刘建春驾驶的面包车内缴获白色颗粒状冰毒疑似物0.93克。经邵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缴获的白色颗粒状冰毒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到案后,被告人刘建春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资料;
2.证人证言:证人曾某甲、曾某乙、尹某某、林某某、傅某甲、傅某乙、刘某乙、米某某、周某甲、周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刘建春的供述与辩解;
4.搜查笔录、称量记录、称重笔录、扣押决定书;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
6.鉴定意见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建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春伙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多次且向多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七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建春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罚,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祚麒
2020年7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建春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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