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湘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3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3月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月20日15时许,被告人刘某某以500元的价格将毒品(约0.8克冰毒、四分之一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刘某某,并在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云门寺社区**组谢某某租住处,与吸毒人员谢某某、傅某某、刘某某、丁某某一起以烫吸的方式吸食了该毒品。被告人刘某某在这次贩卖毒品中赚取了约200元人民币的利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及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系累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谭燕辉
2018年3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湘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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