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2626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196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4********,高中文化,汉族,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幢**号**室。在沪无固定居所。2007年7月5日因故意毁坏公司财务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8年5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11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5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五百 元(2020年3月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1日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同年10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刘某某至本市奉贤区南奉**公路**号**门口停车位处,趁上址处的车辆窗未关之机,通过窗户打开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范某某放置于该车内价值人民币1100元的深蓝色海鸥牌手表一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被害人范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盗上述物品的事实。该事实另有案发现场视频及视频截图、涉案物品照片、购买手表发票截图、订单信息截图等予以佐证。
2、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某处扣押到涉案海鸥牌手表(蓝色)一块。
3、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物品的估值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受案登记表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刘某某到案的过程。
5、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身份信息。
6、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刘某某的前科、劣迹情况。
7、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盗窃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且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能自愿认罪认罚,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斌宏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补充材料一份一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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