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阳检刑二刑诉〔2019〕7号
被告人刘建红,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101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镇**村,现住山西省平定县**镇**庄。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1992年4月20日被阳泉市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1998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晋中市榆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2009年2月5日被刑满释放。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平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11月20日被平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4日经平定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并被平定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山西省平定县看守所。
本案由山西省平定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建红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2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2019年5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1月18日14时许,被告人刘建红骑着黄色125踏板摩托车行至山西省平定县**镇北城壕**号院外,看见此院挂着“录像厅”字样便进入该院欲寻嫖娼对象。刘建红进入屋内,与被害人刘某某(刘某某系该院房主,以放“录像”为名为嫖客和失足妇女搭线以赚取场地费和中介费)谈好与失足妇女范某某发生一次性行为支付50元嫖娼费。后刘建红与范某某发生性关系的过程中,因刘建红行为粗鲁范某某便叫停,刘建红欲继续,范某某便将刘某某喊回屋内,进而双方因是否付嫖娼费用发生口角。被害人刘某某在确定刘建红不打算给嫖娼费后关好大门,拿上镐把(长约84CM,一头方头宽约5.5CM,高为4CM,一头圆头,宽为3CM )回屋内在刘建红身上打了两三下,殴打过程中被告人刘建红夺过镐把多次击打被害人刘某某头部、身上,刘某某倒地后刘建红仍继续殴打,进而殴打失足妇女范某某,并扬言“都让你们不得好死”,最终致刘某某颅脑损伤死亡。
经鉴定:死者刘某某口、鼻腔、左侧外耳道有血性液溢出,顶部头皮下出血、右侧颞肌出血、广泛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小脑出血、颅底骨折等尸体征象,其损伤特征,符合钝器所致,故刘某某系被钝器打击头部致颅脑损伤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建红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云丽
2019年6月4日
附:
1.被告人刘建红被羁押于山西省平定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