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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异平、陈志炜贩卖毒品案)_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桃检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陈志炜,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7********,汉族,大学本科,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住益阳市赫山区***街道办事处***社区***路*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9月12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异平,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9月30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益阳市桃江县,住桃江县***乡***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桃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3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益阳市桃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颜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补充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颜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三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三被告人,听取了三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1月30日至2019年12月14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12月13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19年12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1月13日退回桃江县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2月12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三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5日至2019年7月18日,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在益阳市先后参与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给在桃江县的吸毒人员吴某某,被告人颜某某先后参与其中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5日20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颜某某购买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给了被告人颜某某450元毒资,被告人颜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陈志炜,转给其400元,被告人陈志炜联系其上线“某某”,将被告人颜某某给的400元毒资再转给“某某”,“某某”将毒品放在益阳市赫山区环保路一个垃圾桶旁,被告人陈志炜再将这个位置发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拿到毒品后联系被告人刘异平,要求其将毒品带回桃江,放到桃江县***镇**路**银行一个ATM机上,后吸毒人员吴某某将毒品取走。

2、2019年7月6日凌晨2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颜某某购买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并给了被告人颜某某400元毒资,再给了30元作为报酬,被告人颜某某随即联系被告人刘异平,转给其400元,被告人刘异平联系被告人陈志炜,被告人陈志炜再联系其上线“某某”,并用微信将“某某”的收款二维码发给被告人刘异平,被告人刘异平随即支付了350元毒资,自己留下50元,“某某”将毒品放在益阳市赫山区**路一个垃圾桶旁,被告人陈志炜再将这个位置发给被告人刘异平,被告人刘异平再将位置发给被告人颜某某,被告人颜某某拿到毒品后将其送到桃江县***乡***村吸毒人员吴某某处,并与吴某某一起吸食了毒品。

3、2019年7月18日17时许,吸毒人员吴某某联系被告人刘异平购买400元毒品甲基苯丙胺,随即转款400元毒资给被告人刘异平,被告人刘异平联系被告人陈志炜。因被告人陈志炜上线“某某”手中暂无存货,经被告人陈志炜与其上线“某某”商量后,由被告人陈志炜先拿自己手里的毒品给被告人刘异平,之后“某某”再将毒品还给被告人陈志炜。被告人刘异平通过被告人陈志炜转发的“某某”的微信收款二维码支付了350元毒资,并在被告人陈志炜手中拿了毒品后开车送至吸毒人员吴某某所在的益阳市**宾馆。

案发后,被告人刘异平于2019年8月28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陈志炜于2019年9月4日被桃江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颜某某于2019年10月31日到桃江县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吴某某的证言;3.辨认笔录;4.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违反国家规定,三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情节严重,被告人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二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七款、第三百五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了主要作用,系主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颜某某自动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陈志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刘异平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三年以上三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被告人颜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九个月以上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不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桃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益才

检察官助理:郭凯彬

2020年3月24日

附:  1.被告人陈志炜、刘异平、颜某某现羁押在桃江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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