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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张盗窃案)_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仪检一部刑诉〔2020〕2251号 

  被告人刘张,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324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仪陇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被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被仪陇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同年7月21日被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仪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时许,被告人刘张在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环站东路和环站北路交叉口的“中建”八局**幢**宿舍外,见宿舍窗户打开,遂使用木棍挑出被害人邓某某放在宿舍床上的挎包,盗走包内人民币1600元。

2019年9月22日17时许,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后某某位于四川省仪陇县**乡**街**号租住房内,将后某某放在桌上的包盗走,包内有现金4200元。

2019年10月4日下午,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张某某位于**乡**村**组家中,将张某某放在衣柜抽屉内的现金25000元盗走。

2020年5月30日6时47分至7时35分,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范某某位于仪陇县**乡**村3组31号家中,盗走现金1320.5元,项链一条、金戒指两枚、手镯一个,其中一枚被盗戒指价格为1846元。

2020年5月26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刘某某位于**乡**村**组**号家中,盗走现金350元。

2020年5月27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陈某某位于**乡**村**组**号家中,盗走现金80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文某甲位于**乡**村**组**号家中,盗走一些调料;潜入被害人陈某甲位于**乡**村**组家中,盗走1个电饭煲、1把挂面、一双筷子、半箱六个核桃、1个瓷碗、酱油醋各1瓶、1袋味精。经鉴定,电饭煲价格为23元。 

2020年6月5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胡某甲位于**乡**村**组**号附**号家中,盗走2包香烟、1箱花生核桃奶;潜入被害人李某某位于**乡**村**组家中,盗走2部小米牌智能手机、2个老年播放器、10个鸡蛋、半瓶花生米;经鉴定,被盗老年播放器价格为58元、90元,其中一部被盗小米牌手机价格为63元。

2020年6月6日,被告人刘张再次潜入被害人胡某甲位于**乡**村**组**号附**号家中,盗走2包香烟,4罐啤酒、10个皮蛋。

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陈某乙位于**乡**村**组**号家中,盗走1双皮鞋、1套衣服、1个双肩包、1个果冻;潜入被害人贾某某位于**乡**村**组家中,盗走1块腊肉、1袋土豆、半瓶辣椒面、1袋鸡精、1瓶醋、1瓶老抽、1块腊肉。

2020年6月11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文某乙位于**乡**村**组**号家中,盗走1部老年手机、4块腊肉、4包香烟、5盒纯牛奶、5斤大米、4个鸡蛋。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刘张再次潜入被害人文某甲位于**乡**村**组**号家中,盗走2只鸡、2包香烟。

2020年6月15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胡某乙位于**乡**村**组**号附**号家中,盗走9包方便面、1袋速冻饺子、半盆花生米。

2020年6月16日,被告人刘张潜入被害人曾某某位于**乡**村**组**号家中,盗走1部木梯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张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张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入室等方式,多次秘密盗窃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张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张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张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张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韩金成

检察官助理:刘丹

2020年10月14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羁押于仪陇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3张,散页材料13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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