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刘强安,男,汉族,小学文化,200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12000********,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金堂县**镇**村**组。因犯盗窃罪,2018年被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9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安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刘强安翻窗进入成都市郫都区安靖镇**村**组**号**单元**号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00元及一张外币,后进入该单元**号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4800元、老版人民币现金(金额不详),供其耗用。
2019年12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安靖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在土地村夜市抓住一名小偷,民警赶至该处将被告人刘强安挡获,被告人刘强安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辨认、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强安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安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安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安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强安十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黄威薇
附:1.被告人刘强安现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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