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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强放火案)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认罪认罚(普通)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雁检公诉刑诉〔2020〕70号

被告人刘强,男,出生于1989年**月**日,公民身份证号码:5139011989********,汉族,小学肄业,无职业,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住雁江区**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31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13日被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逮捕。2008年7月18日,被告人刘强因犯盗窃罪被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本案由资阳市公安局雁江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放火罪,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延长审查起诉期限3次(自2019年9月13日延长至2019年9月27日;自2019年11月26日延长至2019年12月10日;自2020年2月8日延长至2020年2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2次(2019年9月2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10月25日补查重报;2019年12月10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强因其母亲张某某某拒绝给自己钱对母亲张某某某怀恨在心,多次扬言要将家中房屋烧毁。2019年5月30日14时许,刘强将家中的半卷卫生纸扯开后放置在主卧阳台右侧墙角杂物堆旁的塑料凳子上,使用一枚粉红色塑料打火机将卫生纸点燃后关门离开。附近群众发现火情后报警,火势及时被消防员控制。刘强放火行为导致家中部分家具被烧毁。

被告人刘强于2019年5月31日在雁江区宝莲酒厂安置房小区1 栋1 单元门口被公安挡获,到案后刘强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罗某某、吴某某等七人的证言;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4.现场勘验笔录;5.视听资料;6.被告人刘强的供述与辩解;7.到案经过、户籍材料等其它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放火烧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放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判处其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若尘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逮捕,羁押于资阳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权利告知书、具结书各1份

3.本案卷宗4卷、光盘1张;

4.起诉书1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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