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郫公诉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刘强,曾用名刘昌强,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1241973********,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犯盗窃罪,于2003年1月7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4年8月年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9月26日被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于2015年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18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盗窃罪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12月2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6日补查重报。于2020年1月2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上半年,被告人刘强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何某某家中盗窃首饰若干,用于抵偿赌债。
2016年10月2日,被告人刘强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宋某某家中盗窃首饰若干,用于抵偿赌债。
2017年5月,被告人刘强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王某甲老丈人家中盗走数张面额10元的老版人民币,被其耗用。
2018年9月23日,被告人刘强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黄某某家中盗窃首饰若干,用于抵偿赌债。
2019年2月14日,被告人刘强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李某某家中盗窃首饰若干,用于抵偿赌债。
2019年9月8日,被告人刘强在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王某乙家中盗窃首饰若干,用于抵偿赌债。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强翻墙进入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陈某某家中并撬损家中门锁。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强翻墙进入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冯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10余元,被其耗用。
2019年9月10日,被告人刘强撬窗进入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赵某某家中盗窃现金人民币(金额不详),被其耗用。
2019年9月16日,被告人刘强撬锁进入成都市郫都区**镇**村**组**号高某某家中盗窃首饰若干,用于抵偿赌债。
2019年9月18日,被告人刘强在成都市郫都区唐昌镇大云村被群众抓获并报警,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赶至该处将被告人刘强挡获,并从其身上搜出一把折叠匕首、一根金属撬棍、一只口罩、一双手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供述及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表示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强一年半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威薇
2020年3月18日
附:1.被告人刘强先羁押于成都市郫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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