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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强盗窃案)_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刘强,男性,汉族,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6221997********,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武胜县**乡**村**组**号,农村居民。2015年12月25日,被告人刘强犯盗窃罪,被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8年12月,被告人刘某因犯盗窃罪被岳池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9日被武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2020年5月22日被武胜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武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规定,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强同意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4日2时40分许,被告人刘强在四川省广安市武胜县沿口镇金雁街山水绿城小区21栋楼下采取接线打火的方式将被害人刘某某的摩托车盗走。随后,被告人刘强将盗窃的摩托车从岳池方向开往广安,最后藏匿于广安市**路**小区地下车库,现已追回并返还失主。被告人刘强盗窃的这辆摩托车系一辆蓝色新感觉牌XGJ250-6摩托车,车牌号是川XS****,该辆车系刘某某于2018年8月份以19300元购得。2020年5月18日,经武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摩托车在案发时价格为14203元。

另查明:2020年5月8日17时许,武胜县公安局城中派出所民警在汉初街与振兴路交叉路口将刘强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结论;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强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强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武胜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纯强

2020年8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刘强现被羁押于武胜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据目录2份。

4. 《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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