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0〕Z255号
被告人刘强,男,汉族,初中文化,无业,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2211970********,重庆市长寿区人,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附**号。因犯盗窃罪,于1990年5月21日被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因盗窃,于1992年7月被原四川省长寿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扰乱公共秩序,于1994年7月被原长寿县公安局治安罚款200元;因犯盗窃罪,于1995年7月10日被原四川省长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吸食毒品,于2000年7月27日被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吸食毒品,于2003年8月25日被原重庆市人民政府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三年;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5月22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15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6月1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11月1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17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同年11月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4月10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同年8月1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2019年5月1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8月29日被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20年1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6月16日退回长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20年7月7日将本案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其间,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3日15时许,被告人刘强经过重庆市长寿区**巷**号**幢**被害人车某某的住房时,趁该房屋客厅无人之机,将被害人放在客厅桌子上的一部价值1588元的VIVO S1手机盗走,后进行销赃。
2020年3月25日,被告人刘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中国电信预受理业务登记单及情况说明、价格认定结论书、前科材料;
2.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吴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强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辨认现场笔录;
6.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强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从重处罚;其有前科劣迹,可酌定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强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帆
2020年7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住重庆市长寿区**街**号附**号,联系电话1872597****(民警)。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