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强绑架)(公开版)_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检一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刘强,化名王某甲,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40221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物业**,出生地山西省阳高县,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阳高县**镇**园**路**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靖西市**小区**宿舍。2003年1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5年3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绑架罪,2002年9月29日被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02年11月7日经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20年6月17日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迎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绑架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8月20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2年9月25日12时许,余乃强(已判决)纠集被告人刘强、邓某某(批捕在逃),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将被害人叶某甲骗至太原市迎泽区**巷**号楼**单元**号余乃强事先租赁的房屋内,使用绳子、毛巾等工具对叶某甲进行捆绑,在看管叶某甲期间,被告人刘强、邓某某多次给叶某甲强行灌服事先准备的安眠药阿普唑仑,最终致叶某甲死亡。当天下午,余乃强为了制造叶某甲尚未被绑架的假象,指使赵某(已判决)先后至太原市南内环街、并州路等地使用公用电话给叶某甲手机打电话,并购置麻袋等工具。当天晚间,余乃强以叶某甲被绑架的照片向其亲属勒索人民币50万元。2002年9月27日,在得知叶某甲家属报警后,被告人刘强伙同余乃强、邓某某将叶某甲尸体藏匿至案发地附近的窨井内并潜逃。经鉴定,叶某甲系服用安眠药阿普唑仑过量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书证:立案决定书、协查通报、抓获经过、逮捕证、勒索信件、阿普唑仑药瓶、电话卡、叶某甲被绑架的照片、指认现场照片、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等;2.叶某乙、袁某某、牛某某等证人证言;3.公安机关现场勘验笔录,余乃强对被告人刘强、对被害人叶某甲的辨认笔录;4.证明叶某甲死亡原因、被告人刘强身份的鉴定意见;5.证明被告人刘强被抓获、讯问过程的同步录音录像资料;6.被告人刘强、同案人员余乃强、赵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与他人共同绑架叶某甲,多次强行灌服安眠药阿普唑仑致叶某甲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绑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胜

2020年9月1日

附:1.被告人刘强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2.卷宗材料和证据壹拾贰册、光盘壹拾贰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