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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强诈骗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一部刑诉〔2020〕169号

被告人刘强,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03321991********,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恭城瑶族自治县**镇**村**号。曾因犯诈骗罪,于2019年1月29日被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4月5日刑满释放。现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27日被平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平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平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1、2019年12月25日、26日,被告人刘强通过微信****,告知被害人莫某某帮刷单可以赚钱,骗取莫某某人民币21887.62元。

2、2020年1月14日至18日,被告人刘强通过微信****,告知被害人熊某某帮刷单可以赚钱,骗取熊某某人民币15894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刘强通过微信****,告知被害人罗某某通过京东商城白条购买手机可以套现,骗取罗某某人民币39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转账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莫某某、熊某某、罗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刘强的供述和辩解;4、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其它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强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姚莉

检察官助理:李秋华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羁押于平乐县看守所

2.案卷三册、光碟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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