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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强诈骗案)_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临湘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临检公刑诉〔2020〕111号

被告人刘强,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021971********,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住岳阳楼区**路**路**号。2014年2月14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岳阳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6日被临湘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临湘市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临湘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临湘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强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被告人刘强通过刘某乙(被害人之姐)与被害人刘某丁认识后,虚构自己具有经济实力和人脉关系,且与岳阳市检察院检察长等人相识,可以帮刘某丁调到岳阳市检察院工作,2008年至2010年,刘强先后交给刘某丁虚假的录用函、岳阳市组织部任命文件、岳阳市人民检察院任命文件等材料,并以调动工作找关系名义陆续骗取刘某丁人民币约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线索来源与到案经过、岳阳市委组织部文件、岳阳市人民检察院文件、存折、融资协议、分款协议、银行流水、借条、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刘某乙、刘某丙的证言;3.被害人刘某丁的陈述;4.被告人刘强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湘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娜妮

2020年5月1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临湘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4册。

3.证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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