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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某诈骗案)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检察院 

诉 书

雅雨检公诉刑诉〔2020〕81号 

被告人刘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1011982********,汉族,文化程度高中,农村居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雅安市雨城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5日被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1日经本院批准,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雅安市公安局雨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1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曾在雅安**木门门店工作,任职**。

被告人刘某在从雅安**木门门店离职后,于2019年4月25日,假冒该店负责人的名义与被害人彭某某达成购买木门的协议,骗取彭某某支付订购款8000元。

2019年5月,被告人刘某以其虚构的**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分公司名义与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赵某某的父亲)签订装修合同,并在合同上加盖现已注销的原凉山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公章,骗取赵某某、张某某两人支付装修工程款各50000元,共计100000元,之后将所收取的工程款用于个人开销、归还私人债务等。

2019年6月,被告人刘某继续冒用雅安**木门门店员工名义,与被害人余某某达成购买木门的协议, 骗取余某某支付订购木门货款15000元,后又与余某某达成装修及订购卫浴、家装物品等协议,陆续骗取余某某支付装修购物款92248元,所获款项用于其日常开销,归还私人债务等。

被告人刘某先后三次共计骗取他人215248元。

2019年10月14日,公安民警在雅安雨城区海伦酒店1021号房间将被告人刘某抓获,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的单位和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奚艳

2020年4月26日

附:

1.被告人刘某羁押于雅安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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