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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彦华盗窃案)_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银金检刑诉〔2018〕453号

被告人刘彦华,男,1981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40111198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住宁夏银川市金凤区**新村**室,原系银川市**印刷有限公司员工。2018年7月3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经本院批准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银川市公安局金凤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彦华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9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当日已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第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5日12月21日、2019年3月3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彦华系银川**印刷有限公司司机,因赌博欠下赌债。2016年11月上旬,被告人刘彦华以为公司办事为由将公司名下的一辆车号为宁A****5号的大众途锐越野车开出,同时用伪造的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偷换该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后将车辆过户至自已名下并将该车抵押给**有限公司银川分公司,办理车辆GPS抵押贷款20.52万元人民币后将车辆还回公司。2016年11月下旬,被告人刘彦华又以帮朋友接亲为由将该车从公司开走后在银川市金凤区**信息商务咨询公司宁夏分公司进行了车辆质押贷款18万元人民币。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赌债。经银川市金凤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宁A****5号大众途锐越野车价值为4200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伪造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车辆抵押借款协议、收条等书证;

3.证人李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刘彦华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

7.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彦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偷换公司组织机构代码私自转移车辆归属并处分车辆,价值人民币42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彦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邵玮

                                   2019311

附:

1.​ 被告人现羁押于银川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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