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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彩霞故意杀人案)_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二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刘彩霞,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7261984********,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区**镇**村**号,捕前住横山区**。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20年2月28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4月3日经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榆林市公安局横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彩霞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横山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彩霞与被害人郝某甲系夫妻关系,2017年9月以来,因债务等问题,二人经常争吵甚至厮打,刘彩霞多次提出离婚,郝某甲均未同意。2020年1月16日晚,郝某甲在其经营的“**火锅店”与叔父郝某乙等人喝酒。22时许,刘彩霞与郝某乙一起将醉酒的郝某甲扶至其车内副驾驶位置休息。后刘彩霞两次到车旁查看发现郝某甲一直在车内熟睡,便产生了杀害郝某甲的犯意。刘彩霞打电话让其女儿郝某丙送来一手提包,包内装有刘彩霞之前买的一根布绳。郝某丙离开后,刘彩霞从车的左后门上车,爬到副驾驶位置骑在郝某甲的腿上,用布绳将郝某甲的双手、双脚绑住,将其上半身绑在座位上,用盖在其身上的毛毯将其头部蒙住。刘彩霞用双手用力按压郝某甲口鼻、头部及脖子,上身压在郝某甲的头部,几分钟后郝某甲不再挣扎。刘彩霞担心郝某甲只是昏迷,在车后备箱拿出千斤顶的摇杆对着郝某甲的左侧头部击打了两下,在确定郝某甲死亡后停手。后刘彩霞给郝某甲妹夫鲁某某、妹妹郝某丁打电话,慌称郝某甲酒后摔倒没有反应让前来帮忙。刘彩霞、郝某丁等人一起将郝某甲送至横山区红会医院,医生查看后称郝某甲在送来前已经死亡。

经陕西佰美法医司法鉴定:被害人郝某甲系酒后被他人堵捂口鼻及压迫颈部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绳子一条、千斤顶摇杆一柄;2.证人杨某某、郝某丙、郝某丁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彩霞的供述和辩解;4.尸体检验意见、毒物司法鉴定意见、DNA鉴定意见;5.现场勘查、指认、提取等笔录及照片;6.监控视频等证据在卷作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彩霞故意堵捂他人口鼻,压迫他人颈部,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郝晓宁

2020年8月17日

                                      

附件:1.被告人刘彩霞现羁押于榆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活页材料拾捌页。

3.光盘拾壹张。

4.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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