射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二部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刘彪,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3********,汉族,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市**镇**路**号**单元**楼**号。2013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9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5年12月9日因吸毒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6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8年12月6日因吸毒被射洪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同月10日被射洪县公安局强制戒毒;2019年4月29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9年8月16日,刑满释放。2019年12月26日,因吸毒被射洪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20年1月8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强制戒毒两年。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4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凯,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县,住射洪市**镇**栋**楼**号。2015年1月25日,因犯盗窃罪、故意伤害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二个月;2018年2月23日,因犯盗窃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8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8月12日被射洪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被告人冯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22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射洪市**镇**街**号,住射洪市**镇**花园**栋**单元**楼**号。2013年12月27日,因寻衅滋事、吸食毒品被大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4年1月29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5年4月1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射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5年10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射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彪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刘彪、刘凯、冯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贩卖毒品罪
被告人刘彪系吸毒人员。
2019年12月25日17时30分许,吸毒人员覃某某通过电话和微信联系赵某某(未到案)欲购买少量冰毒,并微信转账200元(人民币,下同)给赵某某。18时许,赵某某安排被告人刘某某甲将冰毒送给覃某某,被告人刘彪骑摩托车将冰毒交给覃某某时被公安民警现场挡获。
公安民警从被告人刘彪及覃某某处搜查出疑似毒品两小包。经称重,净重分别为0.49克、0.22克。
经遂宁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告人刘彪及覃某某处搜查到的疑似毒品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
2、盗窃罪
2019年12月9日中午,被告人刘彪电话邀约被告人刘凯、冯某某及李某某(未到案)找马某某还钱。在明知马某某不在家的情况下,四人将门踢开,进入马某某住所内翻找毒品冰毒无果,后李某某先行出屋。被告人刘彪将卧室衣柜里一方形铁盒内的两条黄金项链拿走,并交由被告人刘凯销赃。被告人刘凯遂将两条项链以6256元的价格卖与一珠宝店,后被告人刘彪分得赃款2550元,被告人刘凯分得赃款2156元,被告人冯某某分得赃款1550元。
经射洪市价格认定中心价格鉴定,被盗黄金项链其中一条价值为3593元,另一条黄金项链及玉吊坠未进行价格鉴定。
2020年7月2日,公安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刘凯到案接受调查,当日刘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射洪市公安局城北派出所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盗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彪、刘凯、冯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彪贩卖少量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彪、刘凯、冯某某入户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彪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刘彪、刘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彪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凯、冯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彪、刘凯、冯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射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明明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刘彪现羁押在射洪市看守所;被告人刘凯现监视居住在家,联系电话:1872856****;被告人冯某某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913058****;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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