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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彬盗窃案)_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检一部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刘彬,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3221996********,汉族,小学,无业,自贡市人,住自贡市沿滩区**镇**村**组**号**号。2015年1月2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6年11月2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二十日;2017年4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8年2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8年8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9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20年4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20年6月30日刑满释放。2020年7月18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自贡市公安局大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彬于2020年7月18日6时许窜至大安区龙井加油站后面“张健汽车配件公司”门口,将被害人王某某停放在该位置的一辆飞鹰牌两轮摩托车的龙头锁以及摩托车前盖用手掰开,并使用随身携带的钢丝钳剪断摩托车前盖内红、黑线并搭线打火发燃摩托车后将其盗走。后民警通过王某某提供的被盗摩托车“行车卫士”定位系统数据,于2020年7月18日11时许在大安区妇幼保健院外将正驾驶被盗摩托车的刘某某抓获,并当场查获被盗摩托车。经大安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价值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王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刘彬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具有累犯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吴玥

检察官助理:廖丹

2020年9月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自贡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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