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南检刑诉〔2020〕1124号
被告人刘彬,男,197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5102301979********,小学肄业,无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大足区**街道**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05年11月17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9年7月13日被原重庆市大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8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8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4日被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4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13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20年3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南岸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1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南岸区公安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南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彬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刘彬来到重庆市南岸区**东路**巷**号**单元楼下,采用将卡片插入房门缝隙开锁的方式,进入该单元3-4被害人张某某的住宅内。刘彬在卧室衣柜抽屉内盗窃2100元现金、一张银行卡及两张医保卡后逃离现场。后刘彬将被害人张某某的医保卡交给丁某某(另处)使用,丁使用该医保卡通过刷卡消费2890.6元。刘彬将盗得的2100元现金全部用于生活开支。
2020年5月26日7时,民警在南岸区城市星座小旅馆中将被告人刘彬捉获。归案后,刘彬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监控截图》等书证;
2.证人丁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彬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彬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彬刘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撬门入室盗走他人财物共计4990.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彬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刘彬到案后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彬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刘彬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并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晓玲
检察官助理:章艳虎
2020年7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彬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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