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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彭杭运输毒品案)_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郑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检公一刑诉〔2018〕130号

被告人刘彭杭,男, 1998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1821998********,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 2018年9月7日因涉嫌运输毒品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因涉嫌运输毒品犯罪经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同年10月12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彭杭涉嫌走私毒品罪于2018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2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5日晚,被告人刘彭杭在他人授意下以吞食毒品通过体内藏毒的方式欲将毒品运输到陕西省西安市。2018年9月6日,刘彭杭从云南景洪机场乘坐CZ3492航班到达郑州,在郑州新郑国际机场下飞机时被公安人员查获,后其从体内排出61个黄色颗粒,经称重该61个黄色颗粒内的白色粉末净重369.53克。经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上述送检的可疑物中均检出有海洛因成分。刘彭杭体内排出的毒品海洛因含量为63.72%。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郑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报告;

2、提取笔录、称量笔录、抓获经过、身份证明、视频录像等相关书证、物证;

3、被告人刘彭杭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彭杭运输毒品海洛因达369.53克,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运输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远荣

 2018年12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彭杭现羁押于新郑市看守所。

2、随案移送卷宗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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