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双检刑诉〔2019〕361号
被告人刘德丰,男,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1199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住哈尔滨市双城区**乡**村。2012年6月28日犯故意伤害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4年3月21日犯盗窃罪被双城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2016年9月20日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8年11月29日犯盗窃罪被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9年6月3日刑满释放。2019年8月13日因涉嫌盗窃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盗窃罪批准逮捕,当日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公安局双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德丰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3日5时许,被告人刘德丰从双城区北街转盘道**网吧出来后临时起意盗窃他人钱财,其发现被害人姜某某家(哈尔滨市双城区**楼**栋**单元**室)窗户没有护栏,将纱窗卸下,潜入姜某某家中窃得现金人民币700余元。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刘德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丰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刘德丰在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判处。
此 致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丽艳
2019年11月22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双城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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