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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德昊、刘广友等3人故意伤害案)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曲检公刑诉〔2019〕43号

被告人刘德昊,男, 199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381199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蒋买娥,云南精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广友,男, 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陈俊,云南知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代某某,女, 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224197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宣威市,住宣威市**街道**社区居委会**号,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6月30日被宣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8月6日经宣威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2月1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宣威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辩护人王爱丽,云南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宣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德昊、刘广友、代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28日移送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宣威市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18年10月28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8年10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2月13日至2019年1月11日、自2019年2月26日至2019年3月26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8年11月29日至2018年12月13日、自2019年2月12日至2019年2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广友与被害人刘某某系亲兄弟,双方因家庭琐事,于2018年6月24日晚上发生吵打。2018年6月29日20时许,刘广友与刘某某又在宣威市疾控中心对面巷道刘某某家自建房屋前发生吵打,被他人劝开后,刘广友打电话给被告人刘德昊,刘德昊接到电话后和被告人代某某先后到达现场。刘德昊到达现场后,与刘某某发生吵打,吵打过程中,刘德昊手持钢管,刘某某手持菜刀互相追撵,后刘某某将刘广友按倒在地并用菜刀打击刘广友,刘德昊回到家中拿了一把长刀到现场后,用长刀多次砍刘某某的背部,代某某用塑料刀鞘多次击打刘某某,刘某某倒地后,刘广友用拐杖击打刘某某,致刘某某当场死亡。经宣威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系外力致右肱动脉离断、右头静脉离断至大失血死亡。

案发后,刘德昊主动电话报警,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长刀、钢管等;2.书证:抓获经过等;3.被告人刘德昊、刘广友、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证人证言:陈某某、孔某某等人的证言;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理化检验鉴定报告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审讯同步录音录像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昊、刘广友、代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三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三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德昊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广友、代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刘德昊报案后在案发现场被公安机关带走并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付丽萍

2019年4月16日

附:

1.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光盘19张;

2.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式3份;

3.被告人刘德昊、刘广友现羁押于宣威市看守所;被告人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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