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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德明破坏交通设施案)_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船检公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刘德明,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9021966********,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遂宁市船山区**路**号**栋**单元**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5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0日经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德明涉嫌破坏交通设施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两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起,被告人刘德明在***高速路****道内限速标志、弯道指示标志、路程里程牌、指路牌等)共计50余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勘验笔录等证据在卷为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明多次盗窃高速公路附属设施,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德明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梁颖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刘德明现羁押于遂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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