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检公刑诉〔2019〕9号
被告人刘德贵,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307211965********,汉族,小学文化,泥工,户籍地湖南省安乡县**村**号,租住于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11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月25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德贵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4月3日报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5月3日至5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害人刘某甲系被告人刘德贵的长子,2007年左右经医院诊断患有精神分裂症,曾于2009年和2017年两次住院治疗,但病情反复,一直在家养病。养病期间,刘某甲因脾气暴躁而多次殴打刘德贵夫妇,与刘德贵夫妇关系不和。2018年10月,刘某甲跟随到刘德贵夫妇株洲打工的刘德贵夫妇共同租住于株洲市石峰区**村**号。案发前半个月,刘某甲再次因要钱的事与刘德贵夫妇发生冲突,并殴打刘德贵致其腰部受伤,刘德贵由此认为刘某甲是家庭祸端,产生打死刘某甲求得安宁的想法。后刘德贵在一次去菜场买菜的路上,将一个“溴敌隆”牌空老鼠药袋子捡拾回家,并藏于自己的床下,准备在打死刘某甲后伪装成服毒自杀现场时使用。
2019年1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刘德贵与妻子陕某某吃完早饭后准备去打工的建筑工地上班,此时被害人刘某甲尚未起床,陕某某给了刘某甲20元当天的生活费后先行出门。刘德贵上完厕所准备出门时,刘某甲因嫌生活费给得太少而与刘德贵发生争吵,刘德贵遂产生趁此机会打死刘某甲的想法。刘德贵先朝刘某甲的脸上打了几拳,然后顺势抡起旁边的木质靠背椅用力砸打刘某甲的头、背、手臂和腿等部位,刘某甲被打后双手抱头大声喊叫,并蜷缩在床角。后因椅背的一根立柱被打断,刘德贵又换了一把椅子继续殴打刘某甲数分钟,直至刘某甲的喊叫声渐渐微弱才罢手。当刘德贵将刘某甲的身体搬正放平时,刘某甲突然张嘴来咬刘德贵,刘德贵便一手掐住刘某甲的脖子,一手按在刘某甲的脸上制止其咬人,直到刘某甲奄奄一息,再无反抗之力。随后,刘德贵拿起刘某甲的牛仔裤擦掉刘某甲头上和脸上的血迹后扔进旁边大床的床底,接着又将捡来的“溴敌隆”老鼠药袋子丢在进门的桌子下面,伪装成自杀现场。之后,刘德贵离开租房去工地上班,直至当晚19时30分许才与陕某某一同下班回家。陕某某回到租房后发现刘某甲死亡,质问刘德贵刘某甲的死因,并打电话告知老乡向某某和次子刘某乙。刘德贵向陕某某和向某某谎称刘某甲是吃老鼠药死的,并趁陕某某出门与老乡商量刘某甲的后事之时,对现场的痕迹进行了清理,用菜刀将刘某甲床边墙上的血迹铲掉,将刘某甲床上染血的棉絮扯掉扔进垃圾桶,再用毛巾将刘某甲脸上的血迹揩拭干净。当晚21时45分,刘德贵委托向某某打电话报警,称其子刘某甲在家中吃老鼠药自杀身亡,后民警经现场勘验,发现系他杀,并将刘德贵带至公安机关调查。经审讯,刘德贵交代了其殴打刘某甲致死的全部犯罪事实。
经法医检验,被害人刘某甲头部、面部、身体、四肢多处挫擦伤和红肿,头部左顶枕部挫裂创、左肘关节粉碎性骨折。经病理检验,被害人刘某甲生前患有严重的冠心病,其所受的外伤强度足以诱发冠心病,死亡原因为冠心病急性发作造成心源性猝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工具椅子以及被告人作案时所穿的衣物等物证;2.接报案登记表、到案经过、病历资料、户籍资料等书证;3.证人陕某某、向某某、罗某某、袁某某、蒋某某、刘某丙、刘某丁、何某某、谢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刘德贵的供述与辩解;5.物证检验报、法医学尸体检验等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提取、对案、辨认、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德贵以剥夺他人生命为目的,故意持木质靠椅连续多次击打他人头部和躯体,致他人心脏病急性发作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蓉芬
2019年5月10日
附:
1.被告人刘德贵现羁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同步录音录像光盘9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