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二刑诉〔2020〕Z121号
被告人刘必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11977********,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区,住**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8月1日被泉州市公安局狮东派出所抓获,同年8月5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被逮捕,因病不宜关押,同年10月20日被万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19年11月8日对其重新办理取保候审,2020年1月15日对其作出解除取保候审决定。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必龙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月8日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之后万宁市公安局继续补充侦查,于2020年7月6日再次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期间,被害人唐某某在万宁市**农场**队违规开发小产权房“**小区”。唐某某欲找人来疏通关系。此时,唐某某通过王某某介绍认识了温某某和被告人刘必龙。唐某某得知被告人刘必龙跟海南省省委**关系密切,可以帮忙疏通关系,且被告人刘必龙对此也不予否认。于是唐某某请托刘必龙帮忙跑关系。刘必龙答应并提出需要300万元人民币用于活动。唐某某同意并于2018年8月底通过王某某将300万元交付给刘必龙。被告人刘必龙收到300万元后和温某某各自留下50万元当好处费,剩下200万元给何某某用于疏通关系。何某某收到该200万元后将该钱款用于其日常花销。
案发后,被告人刘必龙、温某某陆续将钱全部退还给万宁市公安局。另查明,被告人刘必龙跟海南省省委**并不熟悉,私下无任何联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银行流水、合影照片、退款凭证等;
2.证人温某某、王某某、何某某、吴某某、姜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刘必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必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300万元人民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杨
书 记 员:李 婷
2020年7月10日
附:1.被告人刘必龙联系电话:158807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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