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浏检刑检刑诉〔2020〕110号
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甲,男,196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2191968********,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文盲,务农,住湖南省醴陵市**镇**村**房组**号。因诈骗,分别于2009年6月4日被长沙市芙蓉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09年10月26日被株洲市芦淞公安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1年7月27日被湘潭市岳塘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2年12月9日被浏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因犯诈骗罪,分别于2013年6月27日被攸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8月14日被醴陵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5年8月12日被株洲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19年4月9日刑满释放。又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31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4日经本院以盗窃罪、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由浏阳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盗窃罪、诈骗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同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刘某某先后于2019年10月、2020年3月窜至浏阳市区,佯装购买商品并要求商店老板送货将老板骗出店外,而后借口取钥匙返回商店,诈骗、盗窃他人财物,其中诈骗他人财物价值5502元,盗窃他人财物7700余元。具体情况分述如下:
1.2019年10月22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浏阳市**街道**街**号**超市,以购买啤酒等商品要帮忙送货为由,将商店老板被害人何某某骗出店外,而后借口没带钥匙需回去取钥匙,将被害人何某某留在原地看守商品,自己返回“优果”超市,对代为守店的张某某谎称何某某要其回来取烟,便溜入店内从冰柜中拿走一个装有香烟的灰色塑料袋迅速逃离现场。被告人刘某某逃离后打开塑料袋发现内有黄芙蓉王烟3条、和气生财烟1条、和天下烟1条和现金7700余元。所骗的香烟已由被告人刘某某销赃至长沙市**附近,获利1800元。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诈骗的5条香烟价值为1979元。被盗现金7700余元已由被告人刘某某挥霍。
2.2020年3月30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刘某某窜至浏阳市**街道**路**号“和珍南杂店”,以购买矿泉水等商品要帮忙送货为由,将老板被害人周某乙骗出店外,而后借口没带钥匙需回去取钥匙,将被害人周某乙留在原地看守商品,自己返回“和珍南杂店”,对代为守店的周某甲(被害人周某乙的儿子)谎称周某乙让其回店取烟,便溜入店内将货架上的黄芙蓉王烟6条、和气生财烟3条、和天下烟1条装入塑料袋迅速逃离现场。经价格认定,被告人刘某某诈骗的10条香烟价值为3523元。
2020年3月30日,被告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某诈骗10条香烟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周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受案登记表、接报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现实表现证明、指认现场照片、现场监控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卷烟配送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领条等书证;2.证人周某甲、张某某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周某乙陈述;4.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5.辨认笔录;6.监控视频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某一人犯两罪,应数罪并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被告人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有多次前科、劣迹,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刘某某退还部分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在一年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处刑,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刘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浏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邹婧
2020年7月7日
附:1.被告人刘某某现羁押于浏阳市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光碟1张。
3.移送《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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