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武检一部刑诉〔2020〕383号
被告人刘志伟,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4281975********,满族,群众,农民,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喀喇沁旗,住喀喇沁旗**镇**村。曾因犯抢劫罪于2015年11月30日被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元,2017年11月5日减刑释放。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0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武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伟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志伟于2020年5月22日,进入天津市武清区**西侧朱某某家中,盗窃一部华为畅享9s手机一部及 110余元现金。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
被告人刘志伟于2020年5月22日,进入天津市武清区**附近王某某家中,盗窃苹果8手机一部及现金100佘元。 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115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
被告人刘志伟于2020年5月22日,进入天津市武清区**对面庞某某家中,盗窃vivo手机一部。 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45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
被告人刘志伟于2020年5月23日,进入天津市武清区**后面张某某家中,盗窃华为Nova5i手机一部及现金约220元。 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600元。
被告人刘志伟于2020年9月12日,进入天津市武清区**附近刘某某家中,盗窃一部oppo手机一部,现金150余元。 经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此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500元。被盗手机已发还。
被告人刘志伟后被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刘某某、张某某等人陈述;2.鉴定意见:天津市武清区价格认证中心文件;3.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刘志伟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伟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伟多次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伟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部分赃物已追退失主,有坦白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刘志伟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刘志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武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博
2021年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刘志伟现羁押于天津市武清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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