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栖检诉刑诉〔2019〕10号
被告人刘某某,男, 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30261971********,汉族,初中文化,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生于河南省固始县,住上海市松江区**路**弄**号**室(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固始县**乡**村**村**组)。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1999年12月9日被安徽省马鞍山市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被告人刘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付某,男,198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 220182198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出生于吉林省榆树市,住南京市秦淮区**坎**号**幢**室(户籍所在地: 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街**委**组)。被告人付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 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2305031999********,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于黑龙江省双鸭山市,住南京市秦淮区**路**号**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岭东区**路**号)。被告人陈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女,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05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山东省枣庄市,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楼宿舍(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镇**村**号)。被告人李某甲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男,197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2502197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浙江省龙泉市,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楼宿舍(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龙泉市**镇**村**号)。被告人邱某某曾因赌博,于2014年6月10日被浙江省龙泉市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并处罚款人民币500元。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某乙,男,198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11421198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出生于河南省商丘市,住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号南京**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楼宿舍(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民权县**乡**村委)。被告人李某乙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李某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15日被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付某、陈某甲、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同年9月13日、11月18日、2019年1月6日,本案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9月30日、11月30日将该案退回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8年10月17日、12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苏某某(另案处理)伙同张某甲(另案处理)等人租用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恒通大道58号南京绿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绿岛公司)办公楼四至六楼开设百家乐赌场聚众赌博,后伙同被告人刘某某及韩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租用南京市秦淮区苜蓿园大街77号紫金名门写字楼五楼及绿岛公司办公楼四至六楼,开设百家乐及“二八杠”赌场。该团伙分工明确、作案时间跨度长,苏某某等人纠集招募张某甲、刘某某、韩某某及被告人付某与胡某某、温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进行赌场的经营管理,逐渐形成了以苏某某为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组织架构清晰,管理严格,由苏某某发起并纠集了张某甲、刘某某、韩某某等人对犯罪集团进行领导,纠集招募付某、胡某某等人管理赌场的荷官、监台等员工;纠集招募温某某管理赌场码房(会计室)及利用支付宝、微信手段收取赌资、换发筹码、发放员工工资;纠集招募袁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核算赌场每天赌资收支账目;纠集招募张某乙(另案处理)管理赌场保安、安排岗哨、统一食宿。
该犯罪集团中,秦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码房工作人员,负责在码房内以现金和POS机方式收支赌资、发放兑换筹码;被告人陈某甲及张某丙(另案处理)等人系赌场监台,负责在百家乐赌桌上监督荷官工作及防止赌客作弊;被告人李某甲及顾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赌场荷官,负责在百家乐赌桌上发牌及收取、赔付筹码;被告人邱某某、李某乙及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赌场保安,负责在赌场外围、楼道口、监控室等地维护赌场秩序、看门放哨工作;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系赌场洗牌人员,负责将采购回来的新扑克牌洗乱、装好备用。在赌场经营期间,苏某某等人租赁南京市秦淮区城开家园、三金府邸、四方新村等地的民房作为员工宿舍,员工上班统一接送,并制定管理、财务、工资、考勤制度,严格管理。
2018年5月13日23时许,南京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根据群众举报,对位于绿岛公司四至六楼的赌场进行查处,查获本案6名被告人及参赌等人员共计93人,缴获赌资现金532766.5元,并查获用于收取赌资的支付宝账号和用于收取赌资的四台pos机。经审计,该支付宝账号和pos机绑定的银行卡自2018年3月20日至2018年5月13日期间共收取涉案赌资共20862639.97元。
2018年5月13日,公安机关在赌场保安人员的宿舍中,查获砍刀、手铐、匕首等管制刀具9把;2018年9月6日,公安机关根据举报,在赌场大门门洞内查获关公刀9把、钢管9把。经查,该管制刀具系赌场以备有人滋事闹事时使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常住人口信息表、抓获经过、扣押物品清单、刑事判决书、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陈某乙、葛某某等人的证言;
3.上列6名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制作的检查笔录、搜查笔录;
5.南京市公安局网络安全保卫支队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6.江苏天宏华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7.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调取的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付某、陈某甲、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刘某某系该犯罪集团主犯,被告人付某系该犯罪集团骨干,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的规定;被告人陈某甲、李某甲、邱某某、李某乙在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建波
2019年1月10日
附:
1. 被告人刘某某、陈某甲、李某乙现羁押于南京市栖霞区看守所;被告人付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第三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人邱某某现羁押于南京市秦淮区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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