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阳检刑诉〔2019〕501号
被告人刘志,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41989********,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武汉**商贸有限公司**,户籍地武汉市硚口区**宿舍**号**楼**号,现住武汉市东西湖区**小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8年10月2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以涉嫌合同诈骗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当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12日经本院以合同诈骗罪批准逮捕,次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汉阳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二次(自2019年3月26日至4月26日,自2019年6月10日至7月10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3月12日至2019年3月26日,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自2019年8月11日至8月24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起,被告人刘志担任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经营钢材销售业务。2018年5月以来,被告人刘志为套取资金偿还个人债务,以个人名义出面经营钢材销售业务,2018年8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刘志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仍然继续经营钢材业务,并隐瞒无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电话及微信连续多次与武汉市汉阳区琴台钢材市场内多家公司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并约定延期付款,实际上被告人刘志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的方式,将所购钢材卖给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程某某,并将所得现款偿还其前期债务,并不断按此方法循环操作,先后骗得多家被害单位的钢材款共计5646924元。
1.2018年9月17日、19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与武汉**物资有限公司业务员谢某甲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物资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173044元。
2.2018年9月17日、18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与湖北**钢铁有限公司业务员范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湖北**钢铁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406574元。
3.2018年9月18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林某甲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99617元。
4.2018年9月17日、19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电话和微信先后两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刘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39303元。
5.2018年9月19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闵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135201元。
6.2018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多次与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万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并通过伪造银行转账凭证,骗取被害单位湖北**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433244元。
7.2018年9月18日、20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卓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94508元。
8.2018年9月21日、27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与湖北**科技有限公司经理张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湖北**科技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250173元。
9.2018年9月21日、25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叶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637219元。
10.2018年9月25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祁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273321元。
11.2018年9月12日、19日、26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三次与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经理冯某某、游某某通过电话及微信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湖北**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369417元。
12.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电话及微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谢某乙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512186元。
13.2018年9月27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电话及微信与汉川**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陈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汉川**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243304元。
14.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电话及微信与湖北**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柯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湖北**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595753元。
15.2018年9月28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与武汉华**商贸有限公司经理章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华**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304242元。
16.2018年9月29日、10月6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先后两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员工费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572756元。
17.2018年9月29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罗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47071元。
18.2018年10月6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与武汉**贸易有限公司销售员韩某某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贸易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262083元。
19.2018年10月9日,被告人刘志隐瞒自己本身没有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的真相,通过微信与武汉**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林某乙口头达成采购钢材协议,后采取“高价买进,低价卖出”、“后账还前债”的方式,骗取被害单位武汉**商贸有限公司钢材款共计人民币197908元。
2018年10月17日,被告人刘志与其妻子离婚后失去联系并藏匿于其亲属家,同月23日,公安机关在武汉市江汉区华苑小区将其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常住人口信息表、违法信息查询表、微信聊天记录、钢材销售单、发货单、结算单、出库单、提货单、钢材销售明细单、银行转账记录、扣押清单、武汉万先商贸有限公司工商登记资料、营业执照、展博-万先采购及付款明细、冯难先、刘志银行卡交易明细、欠条、借条、刘志婚姻状况材料等书证;2.证人易某某、程某某、冯某某、余某某、袁某某、王某某、段某某、夏某某、李某某、刘某某、黎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谢某甲、范某某、林某甲、刘某某、闵某某、万某某、卓某某、张某某、叶某某、祁某某、冯某某、谢某乙、陈某某、柯某某、章某某、费某某、罗某某、韩某某、林某乙的陈述;4.武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5.被告人刘志的供述和辩解;7.抓获经过、破案经过、办案说明等其他证明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共计人民币5646924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瑛
2019年8月24日
附:
1.被告人刘志现羁押于武汉市汉阳区看守所。
2.全部卷宗及证据材料共8卷858页(内含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2份。
4.《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5.涉案黑色联想牌笔记本电脑1台、黑色苹果7手机1部、银色苹果6S手机1部暂扣于公安机关;刘志名下位于武汉市硚口区古田路28号4栋1单元9层1室房产一套已被公安机关查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