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刘志国盗窃案)_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辰检公诉刑诉〔2019〕187号

被告人刘志国,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91991********,汉族,中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宁城县**镇**村**组。2014年9月25日因盗窃罪被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14年12月10释放。2019年1月1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公安北辰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4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公安北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北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国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19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3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3日16时许,被告人刘志国至天津市北辰区**镇**路交口附近的天津市**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内,将被害人雷某某的一部黑色VIVO牌X20plus型手机窃走变卖,销赃获款800元,赃款均挥霍。经估价,被盗的VIVO牌X20plus型手机价格为116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雷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刘志国的供述与辩解;5.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国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五条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刘志国归案后如实供述的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颖

2019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刘志国现羁押于天津市北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量刑建议书壹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