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满洲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宇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诈骗罪: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刘志宇以帮助被害人孟某某刷银行流水、办理信用卡为由,先后共计骗取被害人人民币38900元。
2019年7月至8月,被告人刘志宇以帮助被害人耿某某、张某某刷银行流水、提高信用额度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用卡及密码后,分别从二人信用卡中套取现金人民币9900元、2000元。期间,被告人刘志宇冒用被害人张某某“维维卡卡贷”APP的贷款账户信息办理4000元贷款并谎称钱款打错,让张某某将4000元钱转账给自己。
2.盗窃罪:
2019年8月4日,被告人刘志宇利用登陆被害人耿某某的“支付宝”APP账户之际,乘机办理“借呗”贷款9000元并将钱款转走。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刘志宇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被民警抓获。案发后,被告人刘志宇的亲属代其退还全部赃款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立案文书、银行流水、收据、谅解书等书证;2.被害人孟某某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刘志宇的供述和辩解;4.现场勘查记录;5.支付宝、微信交易记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同时,被告人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云婷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满洲里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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