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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志平盗窃案)(公开版)_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玉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一部刑诉〔2020〕259号 

  被告人刘志平,男性,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2319******1,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玉山县,住******号。2017年9月因盗窃罪被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玉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平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份一个晚上20时左右,被告人刘志平利用撬门入户的方式用钢筋撬开玉山县**镇**小区杨某某家中的窗户,潜入住户家盗窃人民币40余元;

2020年8月29日中午12时许,被告人刘志平利用爬窗入户的方式潜入玉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尤某某家中进行盗窃,盗窃了黄金戒指2枚、黄金项链1条、黄金耳环1只、镶嵌一颗黄金小珠的手链1串,盗窃黄金总重量为28.28克;

2020年9月16日中午13时许,被告人刘志平利用翻窗入户的方式潜入到玉山县**镇**小区祝某某家中,盗窃了“**”手表2只,现金300余元。

被告人刘志平将盗窃来的黄金在玉山县**店、**附近黄金店及上饶黄金店进行销赃。经玉山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刘志平盗窃黄金28. 28克价值为人民币10740元,“**”手表2只价值为人民币2640元。案发后,祝某某被盗的一只黑色“DW”手表由公安机关扣押返还给祝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刘志平的供述;

2、被害人杨某某、尤某某、祝某某的陈述;

3、证人刘某某、吴某某的证言;

4、辨认笔录;

5、旧金回收承诺书,微信转账记录,玉山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的户籍信息;

6、鉴定意见;

7、扣押物品清单、扣押照片;

8、现场方位图、现场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平入户盗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平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志平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宏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于玉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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