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强涉嫌抢劫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24日1时,被告人刘志强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已被判刑)预谋抢劫他人后准备了作案工具小刀和透明胶布,窜到东莞市**镇**社区**区**大厦,由刘志强在**大厦开了**房间,并通过微信找到被害人文某某到房间,刘志强支付嫖资后发微信通知刘某甲和刘某乙,刘某甲和刘某乙进到房间后,三人一起用透明胶将文某某嘴巴封住并绑住手脚,后采取殴打和持小刀威胁的方法,逼文某某说出手机开机密码及微信支付密码,把文某某微信上的12000元转走,并把文某某的一台VIVOX9手机(估价值1643.33元)。三人得手后,由刘某丙驾车接应三人逃离现场。
2.被告人刘志强伙同刘某甲、刘某乙、刘某丙(三人已被判刑)预谋抢劫他人后准备了作案工具小刀和透明胶布,于2018年6月26日晚窜至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区。刘某甲用捡来的身份证在**区**路**宾馆开好房间(**号房),并与刘某乙躲在房间里等候,刘某丙则驾驶小车停在宾馆附近等候接应刘某丙三人。刘志强通过一摩的司机与被害人周某某取得联系,刘志强将周某某带到**宾馆**房后支付嫖资400元并与其发生了性关系。事后,刘志强即呼叫躲在房间里的刘某甲和刘某乙出来,三人拿出小刀威胁被害人并对被害人进行了殴打,还用透明胶布封住周某某的嘴和绑住手脚,抢走周某某的现金700多元及OPPO手机一台(价值989元)和黄金戒指一枚(价值2712元)、项链一条(价值300元)。后逼周某某说出手机开机和微信支付密码,将周某某手机微信里的613元转走,三人离开宾馆后乘坐刘某丙的小车逃离现场。经鉴定,周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经侦查,侦查员于2019年10月15日在本市**镇**社区**路**号**房抓获刘志强。破案后,涉案财物均无法缴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刘某甲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文某某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志强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等笔录:勘验现场、现场照片等;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强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慧萍
附:
1.被告人刘志强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三册(光盘二张)及检察卷一册。
3.量刑建议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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