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仙检一部刑诉〔2020〕1020号
被告人刘志敏(绰号:阿挺),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108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浙江省临海市大田街道**村岭**号。2015年3月12日因犯危险驾驶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8年7月10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临海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仙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9月3日被仙居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仙居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敏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0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20日、21日,被告人刘志敏分别在仙居县与磐安县交界处一农家乐旁边竹林里和仙居县上张乡苗辽林场内开设赌场,召集吴某甲、王某某等人到场以扑克三十二张的形式进行赌博,100元起押、上不封顶。被告人刘志敏在现场以“油钱”和6%抽头相结合的方式对庄家进行抽头渔利。经查,该赌场两天赌资20万元以上,抽头盈利9500元。
被告人刘志敏于2020年07月17日向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景洪市公安局勐龙边境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前科查询、户籍信息、辨认笔录等;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证人吴某乙、罗某某、胡某某、吴某甲、陈某某、刘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刘志敏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敏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敏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敏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刘志敏自动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前罪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仙居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娄永仙
2020年1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仙居县看守所;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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