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一部刑诉〔2020〕558号
被告人刘志祥,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324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竹溪县,住竹溪县**乡**村**组**号,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1月13日被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2014年4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2月22日被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9年9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祥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2日凌晨,被告人刘志祥到昆明市呈贡区蓝光天骄小区附近,通过强行拉、拽等方式破坏门锁扭进入了蓝光天骄城一期2-8、2-9、2-10、2-14、2-17、5-11、5-05、5-03八家商铺内窃取财物,共盗窃得现金人民币1105元、OPPOR11手机一台、卡西欧手表一块和西服一件。经认定,被盗的OPPOR11手机价值300元人民币、卡西欧手表价值20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户籍证明等;3.被害人艾某某陈述;4.被告人刘志祥的供述;5.辨认笔录;6.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志祥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志祥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刘志祥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恭
检察官助理:郑芳
2020年12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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