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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志臣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城检刑一刑诉〔2019〕207号

被告人刘志臣,男,195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32195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黑龙江省绥棱县林业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绥棱县,住绥棱县**小区**。因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大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经大同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8年12月15日被大同市公安局执行逮捕。2019年4月12日因病被大同市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大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臣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3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7月26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0月,被告人刘志臣在淘宝网上注册了《雪中送碳a8》网店,向全国各地销售口服的性保健品,有睾丸酮、持久猛男、二度春、黄金伟哥、金枪不倒、棒老头、蓝金伟哥、速勃V8、蚁力神等。2018年7月,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刘志臣的店铺进行检查,并查扣了大量的口服性保健品。经山西省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查扣的睾丸酮、速勃V8、二度春、棒老头均检出含有西地那非化学物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臣明知是掺有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仍予以销售,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有害食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宋宏

2019年8月14日

附:

1.被告人刘志臣现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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