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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志豪、石帅、瞿某某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花检刑检刑诉〔2020〕90号

被告人刘志豪,绰号“苗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7********,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镇**村**组**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14日至2019年12月20日临时寄押于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景洪市看守所;于2019年12月21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石帅,绰号“老帅”,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6********,苗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瞿某某,绰号“老兴”,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31251994********,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保靖县人,住保靖县**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2月22日被花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20日被花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花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志豪、瞿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告人石帅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贩卖毒品罪

1.2019年10月,被告人刘志豪邀约石某甲(另案处理)帮助其联系、贩卖冰毒,并承诺给予石某甲一定好处费。石某甲某先后两次为刘志豪联系贩卖冰毒,具体情况如下:

(1)2019年10月8日,石某甲联系吸毒人员张某某从刘志豪处购买冰毒,张某某遂通过微信给石某甲转账450元。石某甲收款后通知刘志豪交易,并向刘志豪转账毒资款360元。刘志豪随即通过私家车将冰毒从吉首市带回花垣县贩卖给张某某。

(2)2019年10月的一天,刘志豪再次邀约石某甲为其联系吸毒人员购买冰毒。石某甲便通过张某某联系到吸毒人员田某甲购买,并收取田某甲毒资款400元。石某甲通知刘志豪交易,并向刘志豪转账毒资款370元,刘志豪收款并使用。后刘志豪因没有联系到冰毒便以冰糖代替,将之放置于花垣县**大酒店后街的垃圾筒旁交货。

2.2020年11月初,被告人刘志豪前往长沙市找到被告人石帅,二人商定由石帅出资购买冰毒,刘志豪负责联系贩卖,所得毒资款由石帅保管。二人返回吉首市后,由石帅出资4000元,刘志豪联系田某乙(另案处理)购买了约7克冰毒,二人随即返回花垣县城并着手贩卖冰毒。具体事实如下:

(1)2020年11月初的一天,刘志豪邀约吸毒人员李某某来到花垣县城南紫竹园宾馆吸食冰毒,李某某得知刘志豪在贩卖冰毒,便向刘志豪转账购买了价值200元的冰毒。刘志豪将收到的毒资款交给石帅保管。

(2)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刘志豪、石帅邀约被告人瞿某某为二人联系吸毒人员购买冰毒,并承诺给予瞿某某一定好处费。2019年11月6日下午,瞿某某联系到吸毒人员彭某某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收取彭某某毒资款400元。收款后,瞿某某通知刘志豪、石帅交易。刘志豪遂前往花垣县**加油站附近交货,瞿某某遂将400元毒资款全数转账给石帅。

(3)2019年11月初的一天,吸毒人员石某乙联系刘志豪购买价值200元的冰毒,刘志豪收款后将冰毒放置在**宾馆楼梯间的消防门内交易,所得毒资款交给石帅保管。

(4)2019年11月7日中午,石某乙再次联系刘志豪购买冰毒,并通过微信扫码向刘志豪支付200元毒资款,二人约在花垣县城北**交易。因交易时遇到民警巡逻,二人交易没有完成,事后刘志豪也一直未向石某乙交货。刘志豪将所得毒资款交给石帅保管。

被告人刘志豪、石帅从田某乙处购买的冰毒,除上述用于贩卖以外,其余均已被二人吸食完。

二、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石帅准备前往花垣县城南紫竹园宾馆开房休息,因身上没钱,石帅便让吴某某向其转账90元用于开房。尔后石帅联系龚某某来到宾馆,并向龚某某转账90元,让龚某某用自己身份证去前台为石帅开房。三人在城南紫竹园宾馆休息期间,刘志豪带其女友王某某来到房间,刘志豪制作了吸毒工具,刘志豪、王某某、石帅、吴某某四人先后在房间内吸食了刘志豪、石帅购买的冰毒。

2019年12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刘志豪在云南省西双版纳州**机场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6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石帅在花垣县**宾馆内被公安民警抓获。2019年12月16日,被告人瞿某某在花垣县钟佛山**被公安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报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等书证;2.证人石某甲、张某某、李某某、彭某某、石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刘志豪、石帅、瞿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志豪、石帅、瞿某某违反法律规定,贩卖冰毒,其中刘志豪贩卖冰毒六次、石帅贩卖冰毒四次、瞿某某贩卖冰毒一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向李某某、彭某某、石某乙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刘志豪、石帅系共同犯罪,二人行为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在向彭某某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瞿某某与刘志豪、石帅系共同犯罪,瞿某某的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在通过石某甲居间介绍贩卖毒品过程中,被告人刘志豪与石某甲系共同犯罪,刘志豪行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处罚。刘志豪第二次通过石某甲居间介绍贩卖毒品,以及刘志豪、石帅第二次向石某乙贩卖毒品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是犯罪未遂,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处罚。同时,被告人石帅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石帅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志君

2020年4月30日

附:

1.被告人刘志豪、石帅、瞿某某现羁押于花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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