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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刘忠信、古某某等人非法采矿、寻衅滋事等案)_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哈尔滨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铁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忠信(曾用名单亚成、绰号刘大平),男,1964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64********,汉族,初中一年文化,系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段职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号)。2005年10月31日,因吸食毒品被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强制戒毒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6年8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019年5月1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2019年8月1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古某某,男,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1********,汉族,初中文化,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分公司员工,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号。2019年6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7月17日经本院以涉嫌寻衅滋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2019年8月1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2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2********,汉族,初中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小区**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号)。2019年8月29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73********,汉族,小学二年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组。2019年5月17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2019年8月1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杨某甲,男,195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1021959********,汉族,小学文化,系哈尔滨市道里**商场退休职工,住哈尔滨市道里****小区****单元**室。2019年5月25日因涉嫌非法采矿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拘留,同年6月21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采矿罪批准逮捕,同日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执行。2019年8月16日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哈尔滨铁路运输分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崔某乙,男,196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号)。2015年7月13日因殴打他人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500元。2019年8月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被告人滕某某,男,1953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3011953********,汉族,初中文化,系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村农民,住该村。2019年6月3日因涉嫌帮助毁灭证据被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取保候审。

本案由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杨某甲涉嫌非法采矿罪,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崔某乙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涉嫌伪造企业印章罪,被告人刘忠信、李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刘忠信涉嫌诈骗罪、贷款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崔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告人滕某某涉嫌帮助毁灭证据罪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9日、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19年9月20日已告知相关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及被害单位法定代表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后,于2019年10月31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9日补充侦查完毕重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分别于2019年10月20日、2019年12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被告人崔某乙、滕某某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 非法采矿犯罪

   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忠信在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情况下,先后伙同被告人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杨某甲,在位于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东富先锋村的绥化铁路沙园采砂场(系铁路集体所有制企业)内雇佣工人,使用采砂船、装载机等设备从事非法采砂犯罪活动,并将所采砂石通过铁路运输及公路运输的方式运往庆安、兴隆镇、通北、绥化等地销售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刘忠信系非法采砂犯罪活动的出资者,组织者、经营者,在其组织策划下,被告人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在明知该砂场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情况下,分别于2015年至2016年6月、2015年至2016年、2017年至2018年,先后受雇于刘忠信在该砂场组织、指挥工人从事非法采砂犯罪活动,被告人杨某甲于2017年至2018年,在明知刘忠信将该砂场法人变更到其名下,且该砂场未依法取得河道采砂准采证的情况下,经与刘忠信预谋后,分别在兴隆镇、庆安等地为刘忠信销售非法开采砂石,并从中非法获利。

综上,结合《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关于对刘忠信涉嫌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储量及其价值的鉴定报告》以及《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关于对该鉴定报告的审查意见书》认定:2015年至2018年,被告人刘忠信分别伙同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共计非法采砂178,675.0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3,278,002.95元),销赃数额共计人民币7,051,166.45元;被告人古某某2015年至2016年6月,伙同刘忠信等人非法采砂18,59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98858.38元);被告人李某甲2015年至2016年伙同刘忠信非法采砂共计63,088.91立方米(价值人民币966,280.15元),销赃数额619,000.00元;被告人崔某甲2017年至2018年,伙同刘忠信等人非法采砂共计115,586.14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311,722.80元),销赃数额3786,409.00元;被告人杨某甲2017年在兴隆镇销售砂石10,665.00立方米(价值人民币213,300.00元),2018年在庆安销售砂石62,999.375立方米(价值人民币1,259,987.50元),销赃数额3,449,929.00元。

经侦查,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李某甲、杨某甲分别于2019年5月15日、6月11日、8月29日、5月24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佳木斯市、绥化市、哈尔滨市抓获;被告人崔某甲于2019年5月1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但未能全部供认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砂场砂坑及采砂设备照片;

    2.书证铁路货运系统发货注册信息、铁路货票、扣押清单、绥化市北林区河道管理处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法人变更档案、采砂票据、采砂记账本、入库凭证、收料单、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前科劣迹材料等;

3.证人张某甲、李某乙、王某甲、王某乙、董某某、高某甲、李某丙、刘某甲、朱某甲、朱某乙等120余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 哈尔滨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关于对刘忠信涉嫌非法开采建筑用砂资源储量及其价值的鉴定意见报告、黑龙江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委员会关于对黑龙江省地质矿产局测绘院鉴定意见的审查意见书;

6.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相关证人对被告人进行辨认的笔录;

7.记录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微信转账记录的电子数据光盘。 

二、​ 寻衅滋事犯罪

2015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刘忠信持刀在绥化车务段沙园站沙专走行线4公里附近的砂石路上,无故殴打绥化车务段沙园站监装员刘某乙,造成刘某乙头部皮下血肿,经鉴定为轻微伤。而后刘忠信又因砂石装车问题借故生非,纠集被告人古某某、崔某乙在沙园站运转室内,由刘忠信持刀威胁沙园站站长李某丁,并伙同古某某、崔某乙先后对李某丁实施殴打,造成李某丁头部皮下血肿,颜面青紫、肿胀,胸前部擦皮伤,经鉴定为轻微伤。

经侦查,被告人崔某乙于2019年8月5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门诊诊断书、就医记录;

2.证人陈某某、李某戊、王某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丁的陈述;

4.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崔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哈尔滨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6.被害人刘某乙、李某丁、证人陈某某、李某戊对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崔某乙进行辨认的笔录;

7.记录刘忠信等人实施犯罪过程的监控录像。 

三、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

2016年4月,被告人刘忠信与李某甲经预谋后,违反土地管理法规,私自通过绥化市北林区**镇**村村民冯某某、王某丁、高某乙等人,非法占用该村沙园站铁路专用线牛圈台附近耕地10余亩。后由刘忠信指使李某甲指挥工人使用铲车、钩机等设备将上述耕地破开土层,挖成砂坑,并于2016年组织采砂工人在此处非法采砂。经黑龙江省华绘测绘有限公司鉴定:此砂坑面积7,909平方米,挖方量47,598.4立方米;经黑龙江北方农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刘忠信等人占地取土挖砂,破坏耕地面积11.86亩,并造成此处耕地毁坏。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绥化市国土资源勘测规划院测绘报告,涉案土地利用现状图、勘界图、利用总体规划图等;

2.证人高某乙、丁某某、冯某某、王某丁、高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忠信、李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黑龙江省华绘测绘有限公司、黑龙江北方农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四、诈骗犯罪

1998年,被告人刘忠信从**公司租用综合楼一层一户门市和二、三层开办洗浴,后因拖欠租金于2003年9月将房产返还**公司。2004年12月24日,刘忠信使用虚假房产手续在绥化市房产管理局交易中心办理了该处房产(价值人民币4,812,200.00元)的所有权证并落户自己名下,非法据为己有。2010年8月,刘忠信将此房产用于开办宾馆,并对外声称自己有该处房产的所有权,非法占用至今。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房屋占用使用协议书、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产档案等;

2.证人康某某、张某乙、邹某某、范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刘忠信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鉴定书、房产价格认定结论书;

5.庄某某、张某丙对刘忠信的辨认笔录。

五、伪造企业印章犯罪

2016年,被告人刘忠信在绥化铁路沙园采砂场不知情的情况下,伪造该砂场公章用于办理该砂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理人变更及采砂准采证。2019年6月6日,侦查机关在刘忠信的侄女李某己家中将该印章缴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绥化铁路沙园采砂场橡胶公章;

2.书证李某己家扣押物品清单、绥化沙园采砂场法人变更登记材料复印件、黑龙江省河道采砂准采证及绥化沙园采砂场原有手续复印件、印章样本等;

3.证人李某己、杨某乙、刘某丙、王某戊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刘忠信的供述和辩解;

5.哈尔滨铁路公安局刑事技术处鉴定书;

6.搜查李某己家的搜查笔录。

六、非法持有枪支、包庇犯罪

被告人崔某甲于上世纪90年代在尚志市购买1支红色木把气枪,又于2018年在哈尔滨市阿城区红星水库附近拾得1支黑色气枪。后崔某甲长期非法持有上述2支枪支,并将枪支藏匿在绥化铁路沙园采砂场内。经鉴定,崔某甲非法持有的2支疑似长枪均为以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国家法律规定的枪支。

2019年5月15日22时许,被告人崔某甲指使被告人滕某某前往绥化铁路沙园采砂场将其放置在砂场东屋水缸内的上述2支枪支及气泵等物品取走。后滕某某在明知枪支系国家严格管制物品以及崔某甲可能被公安机关追捕的情况下,仍驾驶面包车(车牌号:黑M****8)前往砂场将上述2支枪支及气泵等物品取走,并将其中1支红色木把的枪支藏匿在其家仓房中,将装有另外1支枪支的渔具袋及气泵放置在其驾驶的车辆内。2019年5月16日10时许,经侦查人员依法搜查,在滕某某家中仓房内及滕某某所驾驶的面包车内当场收缴上述枪支。

经侦查,被告人滕某某于2019年6月3日被公安机关在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兴福乡新城村抓获。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物证枪支照片、扣押物品照片、现场照片;

2.证人孙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崔某甲、滕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

5.记录侦查人员对犯罪现场进行搜查的搜查笔录;记录侦查人员对涉案枪支及弹丸等物品进行扣押的扣押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杨某甲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擅自非法采砂,其中被告人刘忠信、李某甲、崔某甲、杨某甲属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古某某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崔某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信、李某甲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后擅自改变耕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手段,骗取铁路房产,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信伪造企业印章并多次使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企业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崔某甲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滕某某帮助崔某甲转移、藏匿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包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信、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均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对其数罪并罚。本案非法采矿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忠信系主犯,被告人古某某、李某甲、崔某甲、杨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寻衅滋事犯罪系共同犯罪,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本案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忠信系主犯,被告人李某甲系从犯,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对其处罚;被告人崔某乙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甲、滕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崔某乙、滕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法院对被告人崔某乙在拘役四个月至六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可以适用缓刑;对被告人滕某某在管制一年十个月至二年的幅度内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哈尔滨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孙成毅

                                     检察员:王  江

                                     检察员:王新光

                                     检察员:张华军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忠信、杨某甲现羁押于延寿县看守所;被告人古某某、崔某甲现羁押于方正县看守所;被告人李某甲、崔某乙、滕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卷宗和证据材料;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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