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和检一部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刘忠彪,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7********,汉族,大专文化,天津市**科技有限公司**,住本市南开区**路**里**号楼**门**号。2017年9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2018年1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纪娟茗,女,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61984********,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红桥区**路**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15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41983********,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北辰区**路**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和平区**大街**巷**号)。因本案于2019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宋志伟,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11989********,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北区**园**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本市红桥区**路**楼**门**号)。因本案于2019年4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6271988********,满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现住本市河东区**道**酒店**室(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镇**村**湾**排**号)。因本案于2019年3月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5月29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马晓鸣,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0********,汉族,中专文化,无职业,住本市河西区**路**里**门**号。2013年6月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因本案于2019年9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崔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3811990********,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住吉林省**市**镇**村**组。因本案于2019年9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821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河东区**道**大厦**号(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市**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2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谭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1231988********,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南开区**路**府**号楼**门**号(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县**乡**村**屯)。因本案于2019年11月8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被告人赵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93********,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本市西青区**街**路**园**号楼**号(户籍所在地:本市河西区**道**里**门**号)。2019年2月因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4日被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石某某、马晓鸣、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虚假诉讼罪、非法拘禁罪、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以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1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石某某、马晓鸣、崔某某涉嫌寻衅滋事、诈骗、敲诈勒索、虚假诉讼、非法拘禁、危险驾驶案,于2019年11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19年12月6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1月6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2月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2月21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4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李某甲涉嫌非法拘禁案、被告人谭某某、赵某某涉嫌非法拘禁案,均于2020年1月1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1月3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2月24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2020年3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4月8日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4月21日补充侦查完毕重新移送。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5年初,被告人刘忠彪未经注册,在本市河西区**路**大厦**层成立**小额贷公司,由郑某某(另案处理)提供放贷资金,对外违法发放高息小额贷款。2015年初至2015年底,被告人刘忠彪先后招募被告人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马晓鸣、崔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公司内部分工为业务员、风控人员、催收看管人员,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制造多平台借贷、随意转单平账、肆意虚增债务等套路贷方式,以威胁、软暴力手段实施多起诈骗、非法拘禁等犯罪活动,形成恶势力犯罪集团,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
(一)诈骗罪
1.2014年,被害人韩某某经被告人纪娟茗介绍,向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任职的**投资公司(另案处理)借款人民币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后被告人纪娟茗明知被害人韩某某无力还款,将其带至高某某等人处借贷。2015年初,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以利息低、还款期长为诱饵,将被害人韩某某转单至**小额贷公司。被害人韩某某与被告人刘忠彪等人签订24万元的借款合同,实际取得19万元用于偿还上述债务。截至2015年4月,被告人刘忠彪肆意认定被害人韩某某违约,陆续将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累加至50万元。被告人纪娟茗明知被害人韩某某无力还款,将其多次带至高某某等人处借贷,偿还被告人刘忠彪50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刘忠彪再次以罚息为借口,指使被告人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将被害人韩某某带至穆某某处借贷,被害人韩某某向穆某某借款7万元后交与被告人刘忠彪。截至案发,被告人刘忠彪等人共计骗取被害人韩某某38万元。
(二)非法拘禁罪
1.2014年5月,被害人臧某某经被告人纪娟茗介绍,向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任职的**投资公司等处借款。2015年初,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明知被害人臧某某无力还款,向其再次放款14万元。同年4月间,被告人刘忠彪等人前往被害人臧某某养父母及其他亲属家索债,并将被害人臧某某带回公司,指使被告人纪娟茗、王某甲、马晓鸣、石某某、崔某某等人轮流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被害人臧某某的养父母及其他亲属共向被告人刘忠彪等人还款39万元。2015年5月6日,被害人臧某某的养父母将房产变卖,同年5月8日,被告人臧某某的养父母与被害人臧某某解除收养关系。
2.2015年5月,被害人贾某某经陈某某(另案处理)介绍,向**公司借款。被告人刘忠彪与被害人贾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高额月息,并提前扣除首期利息,被害人贾某某实际取得约4万元。后因被害人贾某某无力还款,被告人刘忠彪指使被告人马晓鸣、崔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等人在**公司内轮流看管被害人贾某某,限制其人身自由。同年10月,被告人刘忠彪、马晓鸣与郑某某等人将被害人贾某某的房产变卖,卖房款偿还房屋贷款后,剩余款项中20万元偿还上述欠款。
3.2015年4月,被害人杨某某经朋友介绍,向**公司借款,被告人刘忠彪与被害人杨某某签订7万元的借款合同,约定高额月息,借款期限一个月。经陈某某到被害人杨某某住所地下户核查,由被告人刘忠彪放款,并提前收取上扣息等费用,被害人杨某某实际取得5万元。被害人杨某某支付高额月息后无力还款,同年6月,被告人刘忠彪将被害人杨某某约至**公司后,指使被告人马晓鸣、崔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等人对其轮流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2015年年底,被害人杨某某趁机逃离并离津躲避。自2015年6月至年底,被害人杨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被告人刘忠彪等人直接或间接通过他人到被害人杨某某家中滋扰,并迫使被害人杨某某的亲属变卖住房或个体经营门店,偿还巨额欠款。
4.2015年4月,被害人江某某因欠债被转单至被告人刘忠彪的**公司,并与被告人刘忠彪签订4万元的借款合同。被害人江某某支付一个月利息后无力还款。同年5月间,被告人刘忠彪将被害人江某某约至**公司,指使被告人马晓鸣、崔某某、石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等人对其轮流看管,限制其人身自由,并要求被害人江某某在公司做饭以工抵债。截至2015年年底**公司解散时,被害人江某某才得以离开公司。期间,被告人刘忠彪指使陈某某违规提取被害人江某某公积金6.5万余元,用于偿还其债务。
另查,2015年6月,被告人纪娟茗、宋志伟明知被害人臧某某无力还款,再次向被害人臧某某放贷。2019年3、4月间,被告人纪娟茗、宋志伟为向被害人臧某某索要借款,指使孙某某、韦某某(均另案处理)多次前往本市和平区**路**里**号楼**门**室被害人臧某某亲属王某乙住所,采用泼油漆、泼尿、用胶水堵锁眼等手段对被害人进行恐吓,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2019年1月1日,被告人石某某驾驶牌照号为苏EJ****的大众汽车牌小型轿车,运输92号车用汽油800升,在本市津南区**路被民警发现,被告人石某某弃车逃跑,后于2019年3月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
经被害人报案,公安机关于2019年4月15日、4月29日将被告人纪娟茗、宋志伟传唤到案,2019年5月28日将被告人刘忠彪、王某甲、石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9月6日将被告人马晓鸣抓获归案,2019年10月12日将被告人李某甲抓获归案,2019年11月8日将被告人谭某某抓获归案,2019年11月14日将被告人赵某某抓获归案;被告人崔某某于2019年9月19日向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等人退缴违法所得22万元,被告人纪娟茗名下机动车一辆被依法扣押。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韩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
2.李某乙等证人的证言;
3.检验报告;
4.现场图、搜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5.110接处警综合记录单、案件来源、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材料、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借款合同、扣押清单等书证;
6.现场录像;
7.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石某某、马晓鸣、崔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公私财物,且数额巨大;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石某某、马晓鸣、崔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指使他人或受人指使,非法拘禁他人,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被告人纪娟茗、宋志伟多次恐吓他人,情节恶劣;被告人石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刘忠彪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纪娟茗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王某甲的刑事责任,以诈骗罪、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宋志伟的刑事责任,以危险驾驶罪、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石某某的刑事责任,以非法拘禁罪追究被告人马晓鸣、崔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的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石某某、马晓鸣、崔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均系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部分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忠彪组织、领导恶势力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是首要分子、主犯,被告人纪娟茗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王某甲、宋志伟、石某某、马晓鸣、崔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被告人纪娟茗、宋志伟教唆未成年人犯罪,被告人石某某部分犯罪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石某某犯数罪,被告人赵某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 杲
检察官助理:徐晓云
2020年5月6日
附:
1.被告人刘忠彪、纪娟茗、王某甲、宋志伟、石某某、马晓鸣、崔某某、李某甲、谭某某、赵某某现均羁押于天津市和平区看守所。
2.侦查卷十六册(附光盘六张)、补充卷一册。
3.《量刑建议书》十份。
4.涉案财产清单见补充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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