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荆检二部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刘忠明,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800196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9月29日被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经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执行。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东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忠明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东宝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东宝区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2月30日转至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3月13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31日、4月14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刘忠明与其妻严某甲因性格不合经常为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9年9月28日15时许,刘忠明与严某甲在东宝区子陵镇华阳村新农村居民点的家中又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并相互厮打。刘忠明将严某甲按在一楼卧室的地上,先持羊角铁锤连续击打严某甲头部,后用铜芯电线在严某甲脖子上缠绕数圈,并将锤柄插入电线圈内拧紧,用衣服捂住严的口鼻,直至其不再动弹(殁年57岁)。随后,刘忠明用剪刀剪开严某甲脖子上的电线。经法医鉴定,死者严某甲系生前被他人捂压口鼻、扼压颈部、勒颈致机械性窒息死亡,其头部、胸腹部损伤加速了其死亡过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羊角铁锤1把、铜芯电线1团、剪刀3把、衣服2件;2.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等书证;3.证人刘某甲、严某乙、张某某、严某丙等14人的证言;4.荆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7.被告人刘忠明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刘忠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忠明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忠明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官 谢玉章
2020年4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刘忠明现羁押于荆门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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